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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 中央出台规定紧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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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两项暂行规定,经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之后,连日来成为反腐倡廉热议话题。

  “这两项暂行规定进一步把反腐关口前移,更强化了权力监督,旨在防止贪官外逃,是一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日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是评价。

  近年来,我国部分腐败官员,与移居海外的配偶和子女里应外合,将贪污受贿的大量资产暗中转移国外,一旦势头不对就抽身外逃,已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涉及民心向背的重大问题。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要减少贪官外逃的可能,关键还在于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只有尽快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和健全贪官外逃预警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

  随着开放大门敞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向世界留学、经商、移民,其中包括不少官员的配偶和子女。

  目前,公众把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官员,称之为“裸官”。在以往外逃贪官中,“裸官”就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在外逃贪官中,那些身份高、案值大者,多看中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移民国家。身份较低者则选择拉美、非洲、东欧或者周边国家。太平洋岛国和中美洲一些国家,也是一些外逃贪官的热门选地。”李成言分析,“这些外逃贪官,在国企,一般是\"一把手\"。在政府则多为厅局级以上的官员。他们所卷走的款项,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贷款\"、土地开发、城建工程经费、税收、大型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及截留的政府开支,等等。”

  从近年披露的情况分析,外逃贪官中有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万里、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等等。

  据知情人透露,在贪官外逃的过程中,已形成一个巨大的隐形利益链。有些国际服务机构,就专门通过为贪官子女留学和配偶定居提供服务,为官员转移财产,从中获利。

  我国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呢?迄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几年前,有媒体称,据商务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人均卷走近1亿元人民币。

  上述数据,一直被媒体广为引用,但2010年4月25日,商务部新闻办有关负责人却表示,商务部从未正式做过此类调查,也未发布过此类报告。

  2006年5月23日,公安部、审计署首次就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称,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近年来陆续缉捕到位的有320人,直接涉案金额有近700亿元人民币。

  而从2010年4月28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为本刊记者提供的研究资料来看,其统计数据与商务部所否认的数据更为接近。

  在多位受访者看来,因统计标准、统计口径设置不同等因素, 外逃贪官人数仍是待解之谜,但从以往披露情况分析,显然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贪官外逃“示范效应”

  多位受访专家坦言,贪官之所以能成功外逃,说明制度仍存在明显漏洞,这不但对反腐败成效形成了重创,还使我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

  “有些官员平时已有外逃征兆,而有关部门对此类\"潜在\"贪官监管失效,以至贪官外逃变得容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韵公分析道,“贪官不断外逃,与国内反腐高压态势有关,但贪官之所以能在敛财后卷款外逃,直接原因是监管部门并未掌握其家庭财产及家庭成员情况。”

  他认为,目前我国在司法引渡方面与国际水平并未完全对接,这给外逃贪官增加了侥幸心理。目前,我国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协议,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不在其中。

  “配偶和子女移民国外的官员,不一定就是贪官。但想办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国外,为自己留条后路,则是现代贪官惯用的伎俩,已非秘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博士认为。

  “贪官频频成功外逃,对国内潜伏的贪官,也起到示范效应。”胡仙芝担忧地说,“若官员脚踏两条船,身穿救生衣,随时准备弃船而逃,这不仅影响国家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打击国民士气;在国际上也有损国家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破坏祖国的向心力、凝聚力。”

  “裸官的存在,在国际间涉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重大决策时,他们难免不偏向相关国家的利益。”尹韵公说,“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外逃的贪官,之前掌握国家有关领域重要机密内容,他们外逃后,易被敌对势力收买拉拢,对我国政治、军事、经济造成潜在威胁。”
   延伸阅读:

  贪官“潜伏期”正逐年延长

  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

  北京消息 据《人民论坛》报道,当前,贪官的潜伏期越来越长(腐败“潜伏期”指首次腐败行为的发生到被发现之间的时间段),某些贪官精于伪装,可以成功潜伏十多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不被发现。从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贪官的平均潜伏期在2至3年,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期,腐败潜伏期达5至6年。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呢?

  改革开放初期,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直接腐败比较多,现在这种很明显、很直接的方式基本上不存在了,而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征。有的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腐败手段从非法转向“合法”。比如挪用公款时并不直接把公款给个人,而是存进银行,然后以公款存单作抵押并由银行贷款给个人;有的腐败分子在受贿问题上坚持 “四不要”的原则:第三人在场时不要,不信任的不要,事没有办成的不要,物品不要;还有的腐败分子为了防止被录音索贿时采用正话反说、写字条、打手势等方式。这些都增大了腐败行为的查处难度。还有一种特殊的腐败形式———期权腐败也是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年投桃,今日报李”是期权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许多官员在位时建立了各种各样的“人脉关系”,离任或退休后再完成钱权交易。

  集团腐败成员之间的相互包庇,结成攻守同盟,是集团腐败潜伏期较长、不易发现的主要原因。可以说,能够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的贪官,十之七八是上面有“保护伞”;至于“保护”的原因,倒不是说一定都是出于腐败。有的是轻信失察而被人蒙蔽;有的是出于“山头”的考虑,认为他是“我的人”,查处了我脸上无光,政绩有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腐败分子通过十分隐蔽的方式干预经济活动,如跨国行贿等,使查处腐败的难度加大,导致潜伏期延长。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商———美国德普公司位于天津的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为了推销产品通过现金回扣方式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腐败潜伏期达到了12年!

  反腐败的一些体制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使得打击腐败的及时性、有效性也出现了滑坡的状况。一方面反腐败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足够的能力。另一方面,群众难以参与反腐败的状况也没有多大改变,这也是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杜治洲 任建明 作者分别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清华大学教授)
http://news.sohu.com/20100520/n272240033.shtml

透视贪官成功“潜伏”多年现象
 一个贪官的“成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他精于伪装、“马甲”厉害;一批贪官能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可能制度某方面有缺失,网“开”一面;然而,当大多数贪官都能潜伏多年甚至形成一种“潜伏定律”时,那将如何破解这道难题?

  贪官潜伏期

  贪官潜伏期的长度与反腐机制的力度成反比。潜伏期变长,反衬出我们的预防和查处官员腐败工作的乏力,也反映了当下反腐败工作所面临的严峻现实。

  一个贪官“成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他精于伪装、“马甲”厉害;一批贪官能够潜伏十多年不被发现,我们说可能制度某方面有缺失,网“开”一面;然而,当大多数贪官都能潜伏多年甚至形成一种“潜伏定律”时,谁能破解这道难题?

  贪没贪是分明的,贪多贪少是有数的,

  早发案晚发案有时是偶然的,贪官早晚被捉是必然的。

  贪官案发有偶然

  突发、偶发事件往往能牵扯出贪官来,成为近年来反腐败战场上的一道景观。

  丢出的贪官

  1999年8月,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率江西团参加昆明“世博会”期间,突然走“丢”了,有关部门怎么也寻找不到。堂堂副省长居然失踪,顿时惊动了中央。有关部门出动警力,才在广州的中国大酒店里,找到了胡长清。在他的皮包里,还有一沓刚收受尚未启封的2万元人民币。原来胡私遁广州,是为了和情妇幽会。

  1995年4月,武汉市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志安突然失踪。后经我国驻外使馆证实:于志安出逃菲律宾。原来,他神不知鬼不觉地大肆倒卖巨额国有资产后转移到国外,溜之大吉。

  2006年8月7日,吉林省委得到一个消息:长春市委副书记田忠已经3天不见踪影了,用各种方法联系不上!省委有关领导作出指示,马上启动应急程序,采取紧急措施,以防不测,同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可8月8日,田忠却又悄然回到了他在长春的办公室里。后经查实,他在失踪的3天里忙着转移非法所得1000多万元。田忠后被判无期徒刑。

  2008年底,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书记杨湘洪带考察团到巴黎,两天后独自离队,后拒绝回国。杨湘洪出国不归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妻子和手下一批贪腐官员被牵出。

  牵出的贪官

  2009年10月10日,备受关注的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7年7月9日,济南市市区建设路发生一起轿车爆炸事故,女车主柳海平被炸死。这起震惊全国的恶性爆炸案很快牵出其始作俑者——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段为了摆脱情妇柳海平的纠缠而指使人制造了爆炸案,而爆炸案牵出了段义和的长期受贿行为。

  2009年,西部某省的执纪执法机关突然接到“某市副市长聚众赌博”的举报,遂前往查处。执纪人员没发现被举报者,却在现场意外地逮住了另一名在此聚众赌博的副市长。顺藤摸瓜,这名副市长以前的贪腐行为被查出,还牵扯出了一批和他们有关的问题官员。

  “串”出贪官

  贪官在掌握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要与上下左右进行广泛接触,他们贪婪的本性使得其贪腐的触角不由自主地伸向四面八方,故而引发一系列窝案、串案就不难解释。

  2010年2月,网上一则国家开发银行前行长王益将受审的消息吸引了关注金融行业人士的眼光。因为曾在中国证券、银行业担任高层领导的王益,掌握着金融领域一系列窝案串案的秘密。而王益本人就是被串案给“串”出来的。

  2005年12月14日,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在京受审,他是黑龙江原绥德市委书记马德串案中“串”出的第4个受审官员。两天后,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被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马德等人贿赂款物702万元,被判处死缓。

  马德案牵出了包括韩桂芝、田凤山两名部级高官在内的260名官员。这一连环腐败窝案、串案,涉案面积大、范围广、影响深,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贪官潜伏期变长

  从近年来媒体公开曝光的情况来看,贪腐期长达七八年已较常见,一些贪官潜伏期越来越长已成不争事实。

  何为贪官潜伏期?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认为,贪官潜伏期指的是一个腐败官员从开始进行腐败行为到腐败行为被发现期间的时间跨度。

  能够看出潜伏年限的贪官,是已落马的贪官,至今仍在潜伏的,便难以得出其潜伏年限。

  国际上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的公职人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它指的是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发现,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公职人员数量占所有腐败公职人员总数的比例。

  贪官狡诈并非不露痕迹

  贪官能长期潜伏,既有主观的伪装技巧和腐败隐蔽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而一些贪官的伪装术的确麻痹了民众和监督机关。

  网上有句流行语:“带翅膀的不一定是天使,它可能是鸟人。”此话正符合伪装贪官。

  为了贪腐“安全”,一些贪官还有自己的贪腐“原则”。叶树养制定了“五不”原则: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嫌弃送多少钱;重庆市铜梁县原县委书记马平与其妻沈建萍在受贿时不接受对方直接赠送的门面房,而非要自己出钱以“优惠价”购买。这些都为其贪腐起到了掩盖作用。

  但不论贪官如何狡猾地潜伏,雪上鸿泥,雁过留痕,既是贪官,就其表象特征,必有种种贪迹可循。

  贪官奢侈、挥霍无度。骄横跋扈,无法无天。作风腐化,生活糜烂。作风不正、私生活混乱这些都是潜伏者难以遮掩的特征。曾有专家统计出,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重庆市委原宣传部部长张宗海长期在五星级饭店包房,带女性去过夜,还公开其选择情妇的三大标准:大学生,漂亮,未婚。

  此外,还有左右逢源,八面玲珑。他们巴结领导,投领导所好,对同事和下属尽量拉进自己的圈子,形成“利益共同体”等特征。

  

  揭密贪官“潜伏法则”

  贪官脑门上又没有写着一个\"贪\"字。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他们会想法设法来掩盖自己的腐败行径,用种种马甲来保护和伪装自己。

  演技派天生的表演大师

  贪官是典型的“两面人”,其基本特点是:谈起理论头头是道,行动完全不对号;台上道貌岸然,台下贪赃枉法;大庭广众下是冠冕堂皇的正人君子,私下却吃喝嫖赌“五毒俱全”。

  台上表演廉政秀,热血沸腾;背后干尽腐败事,让人齿冷。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近期因涉腐被逮捕的前足协掌门人南勇就是个中典型。2009年的12月12日,他在接受央视中国足球反赌专题节目采访中说:“现在打赌反假的行动,实际上是治标,我们还要治本,从根上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要解决表面上的问题,还要解决深层次上的问题。”今年1月5日,他还高调宣称:“远离假赌黑,只要参与早晚被发现,首恶必除。”言犹在耳,他却旋即深陷腐败窝案。对此,中国足协一官员评价说:“一个成天喊着打假抓赌的官员自己身上出现了他最忌恨的问题……悲哀,真的很悲哀!”

  技术流腐败手段的“升级”

  由于近年来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腐败的风险越来越高,腐败分子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腐败手段也日趋“升级换代”。一名反贪局的办案干警告诉记者,如今一些腐败分子犯罪手段非常狡诈、隐蔽,就如反谍剧中的手段,而且日趋智能化、国际化、高科技化。

  此外还有雅贿、色贿、腐败期权等等,腐败新花样不断出现,而制度法规一时跟不上,腐败与反腐败赛跑,腐败跑在了前头,在客观上延长了贪官的潜伏期。如特定关系人受贿问题、超低价买房收干股等问题,前几年都不太注意,问题严重后才被纳入反腐视野。

  “不仅是新型腐败对办案工作提出挑战,现在腐败分子对付\"反腐败\"的水平也越来越高。”一名纪委干部说。他曾经办过的一个案子,对方是一个市的检察长,长期从事政法工作,“保护工作做得极好”。

  集团化形成“腐败生态网”

  一些位居一把手的腐败分子,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网罗一帮“小兄弟”,建立自己的“小圈子”,在关键部门安插自己“信得过的人”;甚至“非我同类,其心必异”,在其势力范围进行“逆淘汰”,千方百计地去扼制反腐败力量。

  腐败分子往往还擅长投机钻营,寻求庇护。原河北巨鹿县县委书记刘欣年创造了一个“三个一点点”的腐败理论——即“你送我一点点,我就收你一点点,我再往上送一点点”,极具代表性。原四川省石油公司党委书记赵甫安对此也深有“体会”:“搞大量钱,是为了我能做大官;做了大官便可以继续搞到大钱;因为上级领导做官也需要钱,所以我要经常给领导送钱,领导升官了,我也能随之高升了。”

  贪官之“潜伏定律”:

  之一、“潜”得越久的贪官越难查。一是贪官有“经验”了,手段更狡诈;二是事隔多年,很多线索也不好查。倒是一些“新手”贪官更容易“栽”,或是新近发生的腐败更容易暴露。因此案件突破,往往从“新”开始。

  之二、贪官官职越高“潜伏期”越长,“小官”的“潜伏期”则相应较短。官位越高,腐败手法越“高明”,背景越“强大”,查处难度也越大。

  马君(化名),某省纪委资深办案专家,从事办案工作20年,主持查办过多起腐败大要案件。近日,记者专门就“贪官潜伏期”问题采访了他。

  根据他的观察,现在贪官的潜伏期一般在3~8年,“的确比以前延长了”。究其原因,他既赞同前篇文章所列的观点,也就自身的办案体验,从另一个视角进行了深入剖析。

  谁来为贪官潜伏负责?

  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处罚不逗硬、用人责任不追究,就是贪官长期潜伏的“沃土”。

  “查办案件千千万,查处贪官万万千。追究领导用人失察的责任没有?没有。”

  这自然是坊间戏言,当不得真。不过,追究对腐败官员“用人失察”、“管理失职”“监督失位”的问题,虽然提了多年,却至今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

  回首当年,刘青山、张子善案发后,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河北省长杨秀峰分别代表省委、省政府作的检讨,被公开刊登在《人民日报》上;河北省委书记林铁妻子弓彤轩的《检讨我接受刘青山、张子善礼物的错误》,也同样刊登在《人民日报》上。再看一看现在,真是别样滋味。

  当年关于“五毒书记”张二江案件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近年来,他的问题不断被反映到省委。省委多次指出他的问题,但是,他对组织的告诫置若罔闻……”难道这么一说,就能撇清该负的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吗?既然知道张二江有这么多问题,为何还要闭着眼睛继续提拔和重用他?

  不客气地说,平时的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处罚不逗硬,就是对腐败分子变相纵容与鼓励。有的腐败分子,从最初的战战兢兢的小贪到后来肆无忌惮的大贪,就是这样被“惯”出来的。 (来源:新华社) http://news.sohu.com/20100513/n272106050.shtml

原址:http://news.sohu.com/20100524/n272304961.shtml


贪官外逃,不仅带来了大量资金的流失,而且对国民对政府的信心也是个大的打击。如何避免这种现象最重要的是加大法律的力度和监督的力度。假如让公民无法监督政府,假如法律只是成为约束公民的工具而不是约束当权的武器,那么一切都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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