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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视角】] 浙江一公司汇款多加一个“0” 损失近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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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12: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理由:公司也要讲信用,不能贪心
来源:http://news.zj.com/detail/1265239.shtml
    中新浙江网5月17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张静)汇款时,浙江遂昌某公司将10505元打成了105050元,收款人杭州某仪表公司发现后,竟悄悄地接受了这笔“意外之财”。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经过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2007年2月8日,遂昌某公司向杭州某仪表公司购买了一台差压变送器,其单价为10505元。2月30日,该公司向杭州某仪表公司汇款105050元,由于杭州该家仪表公司发货后一直没有开据提货发票,所以遂昌某公司一直以预付款的形式在公司的财务挂账。2007年7月,遂昌公司进行财务核查,发现多付给杭州某仪表公司货款94545元,便立即与杭州某仪表公司取得联系,希望能归还多付的货款。但杭州某仪表公司以其多付的货款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自身错误造成为由拒绝退还多付款项。因而遂昌公司诉至遂昌法院,要求杭州某仪表公司返回多付的94545元。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遂昌某公司向杭州某仪表公司购买的一台差压变送器,支付多付款项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杭州某仪表公司取得的多付款项为不正当得利,理应返还,故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仪表公司返还货款94545元。杭州某仪表公司不服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杭州这家仪表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意图证明已经向遂昌某公司发送了10台差压变送器,但经过法庭质证很快发现,杭州某仪表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仅形式上不合法,证据之间还存在矛盾。二审期间,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遂昌该家公司勘查差压变送器及其包装箱,发现包装箱根本无法装载10台的变送器,杭州某仪表公司辩称双方买卖的是10太变送器的说法根本无法成立。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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