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去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在今年的人大会上,家宝总理说要在他的任内,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感觉我的这篇小文有一定的意义,在这里发出,供朋友们阅读并请斧正.
收入分配公平性对策研究
吉献忠
(驻马店,河南省汝南幼儿师范学校,463300)
【摘 要】当前,我国国民财富显著增加,但同时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也越来越突出。本文提出建立起点公正的权利保障制度、平等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税制系统以缩小群体收入差距,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以及培育收入分配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构建以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特别提出: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法律政策制定全过程,使女性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公平性,对策
The Countermeasure Studies of Equality in Income Distribution
Ji xianzhong
(Zhumadian, Henan province Ru Nan normal school for kindergarten teachers, 463300)
Abstract:At present, our country national wealth increase obviously,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unfair phenomenon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s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This article proposes establish Rights of security system in beginning fair, Equal division of income system, reduces the community income differential by perfect tax system, strengthens surveillance and management of monopolizes profession as well as cultivate the social environment in income distribution of fair opportunity, constructs the mechanism of benefit adjustment base on sex equality.Propose specially: Integrates the sex equal idea to formulate the entire process on legal policy, make the female becomes important participant and beneficiary of harmonious society.
Keyword:Income distribution , disparity , equality , countermeasure
【作者简介】吉献忠(1971-)男,汉族,河南泌阳县人。哲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发展哲学与中国现代化。(手机:13939614870,邮箱:jixianzhong2004@126.com)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和运用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造福社会和人民,推进社会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方面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差别极大的两端:一端是人数不多却“富得冒油”的社会阶层,另一端是连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都很欠缺的生活非常贫困的底层百姓。研究表明,当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从0.29左右扩大到0.47,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10%的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不到2%,而10%最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则占40%以上。[1]过大的收入差距不仅表现为个体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分化,还带有明显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和性别差距等群体性特征表现。严重的是,目前收人差距过大情况仍呈加速化倾向。这种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实际上当前社会上发生的一系列不稳定行为,便是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发生的。因此,对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对策性研究,有着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建立起点公平的权利保障制度
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争论的重要主题之一。以前人们在探讨这一主题时存在两个局限:一是仅限于在经济领域谈论“何者优先”的问题,因此导致一种循环论证;二是把公平与效率拆分开来进行研究,一方属于经济问题,一方属于政治、道德问题,而对二者的关系及其对社会和人的作用难以作出合理的说明。[2]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概括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而党的十七大报告则将其发展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3]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则成为较多关注的主题。一般地,公平包括三重涵义: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其中,起点的公平即机会均等,简单地说就是在机会获得上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可能,它是形成分配公平与否的基础。具体地说,机会均等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在机会获得上不因其身份、生活地域、性别、年龄、种族等先天因素的不同而被区别对待,不论其家庭背景、自然禀赋和特定环境如何,都享有同等的参与发展、提高自身能力及分享社会成果的机会。吴敬琏认为,目前中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主要是因为机会不平等,机会的不平等,对效率只有负面影响,没有什么正面影响,因此,在转型过程中应努力保持机会的平等和起点的公正。[4]
考察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表面上是过程和结果不公平,但关键是起点的不公平所致。试想,一个长期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城市人在致富的竞争起跑线上能是农村人可比的吗?在一个城乡分治的劳动力就业环境下,城里人的致富能量能与农村人一样吗?如果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下,追求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会是什么样?所以,中国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之争的内涵,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很大差异。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解决了起点公平之后,与“效率”相对的“公平”当然只能是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它与我们这个正在为起点的不公平所苦的国家来说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中国现阶段先得解决起点不公平问题,让特权从经济领域中退位,这种情况下,就应跳出“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框框,把崇尚社会公正确定为政府发展的基本价值规范。这样,规制作为一种制度来维护社会公正就显得很有必要,正确的选择就是:公平至上,效率自在其中。[5]
先天的不公平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后天的起点不公平则是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问题所致。解决起点不公平问题,首先是要建立和完善低收入阶层参与制度,让他们的代表进入分配决策机构,在制度上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文化领域等方面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的格局。其次在依法建立基层自治组织,反映低收入阶层利益,保护低收入阶层利益,建立起基层与政府的联系通道;三是国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千方百计增加他们的收入。
二、构建平等的收入分配制度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使广大低收入者分享国家发展成果,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收入的过分悬殊不应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我国2008年财政收入实现了新突破,达到5.13万亿元。[6]在这种发展的态势下,更需要关注再分配与社会公平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初始分配主要应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来决定,国家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影响和调控再分配。如果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领域的初始分配,必然会影响效率,而如果对再分配领域放任不管,则必然会导致贫富悬殊。解决公平问题必须从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入手,要建立合理的分配与再分配体制,做好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强化政府的再分配调节能力。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7]这是党的文献首次提出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也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现了遏制贫富差距理念的新发展,表明党在这一问题上认识的深化。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保护社会稳定。如果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提高低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调节高收入,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让社会成员普遍感到合法经营、勤俭节约、辛勤劳动是致富之道,而非法经营既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最终又无利可图,那么,国家的这种收入分配政策就有助于理顺混乱的收入分配关系,矫正因市场机制作用而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均现象,从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加强和完善税收调节功能
税收是调控收入分配结果的最重要的手段。我国在税收方面存在问题是,税收效率不高,偷税逃税现象严重;相反,国家征税成本很高,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家可以用于再分配的财力。在个人税收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征管手段欠缺,工薪所得的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款总额的比重较高,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杠杆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应提高个人所得税门槛,将所得税的征税目标从城市中低收入阶层转向高收入阶层,使之形成调节贫富差别的有效机制。完善以个人所得税为主导,对不动产、金融资产收益以及财产的继承与赠与,要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税率,征收房产税、利息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税种来进行调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严肃税收法制,完善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的征缴措施,加大对偷税漏税者的惩罚。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虽然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但工薪阶层仍是自报个税的主力军,占有40%以上社会财富的富裕阶层逃税、漏税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据世界经济组织估算: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完税率大概只有50%左右,也就是说中国有一半的个人所得税流失。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达到85%以上,挪威、瑞典等国的完税率接近100%。[8]所以,现有所得税项目的征管是要重点加强的环节,要严肃税收法制,加大对偷税漏税者的惩罚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四、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
当前我国某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没有竞争就谈不上公平,更谈不上分配的公平。我国有些行业和部门具有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得多的收入,关键在于它的垄断位势。实际上,垄断不仅带来高额利润,而且是腐败的温床。打破垄断,一方面要使价值规律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要打破壁垒。通过行业外部或内部不同环节的竞争及经营权的调整,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改变部门内部的单一所有制结构,提高其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对少数特殊的垄断性行业,要加强收入分配的控制,防止分配差距过大。当前尤其要破除不合理的垄断,创造条件把社会资源的使用权从那些垄断部门解放出来,实现市场化。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责任就是制定反垄断法(我国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清除市场准入壁垒。对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不能放松对其分配活动进行监管。为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监测,定期发布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指导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比较,合理确定本企业的职工收入水平。对于某些垄断行业严重存在着收费过高过乱、服务质量差、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一是要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二是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三是要完善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加强垄断行业收费的监督检查,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9]对一些垄断行业利用垄断经营地位乱涨价、乱收费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充分发挥政府再分配调节能力,提高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对有些人利用非法手段,借助权力和垄断地位获取暴利,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培育收入分配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
如果把收入分配放在特定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框架中来考察,则其又可分为收入机会公平和收入结果公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机会公平体现了这种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的结果公平,又是它的根本要求。在经济发展中,仅为每个阶层和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是不够的,必须注重培育收入分配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重视收入分配公平问题,当然不是单纯地追求收入平等,重要的是各阶层居民能享受机会平等。强调机会平等就是要保证起点平等,不过分追求结果的平等。在中国社会,收入的不平等多源于机会的不平等,结果的不平等多源于起点的不平等。不同的人存在不可否认的才能差别。其中不能忽视的是因教育培训程度不同形成不相等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由此使各人就业机会不均等,收入高低不平等。在国家没有免除中、小学学杂费之前,很多农村贫困家庭没有能力让孩子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进城打工者也为子女上学担忧,他们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在城市往往干着最脏最累收入最低的活,但沉重的小孩借读费是压在他们心头的一块巨石,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失学,以至儿女一开始就输在起跑点上。2007年国家取消农村中小学学杂费,使农村孩子拥有更多机会上学,但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接受教育的水平、质量等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收入分配机会的公平是一个充满和谐和活力的社会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进一步激发了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但出现的两极分化问题也异常严重。因此,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创建一个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对社会条件进行一种预设的安排。这种预设一方面要求机会“共享”,使社会成员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条件;另一方面要求机会的差别安排,在社会实质差别的现实中,对相对劣势的群体加以倾斜。为每个人提供均等的发展、竞争和创造机会,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六、构建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10]
这是收入分配公平性对策研究的一个值得倍加关注的问题。研究表明,女性弱势群体和女性社会保障边缘化状况,都受到性别不平等意识的影响。因而构建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我们应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法律政策制定全过程,将性别平等意识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基本理念纳入决策主流,使决策过程中不因性别意识而产生性别歧视,消除由于性别意识的缺失而造成的公共政策对女性发展所产生的负面作用,进而解决女性就业、女性教育及农村女性发展资源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性别平等的利益调节机制在于消除性别隔离和角色冲突带来的物质和精神压力,共尽保障义务,共享保障权利,体现男女双方的价值感与成就感。完善社会保障的性别平等政策,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社会性别的特殊需求分析,女性是社会保障的重点受保者;另一方面,女性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者。因此,既要重视性别差异性保障,又要重视性别发展性保障。由于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刚性增长的特点,必须坚持受保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忽略了后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则不能持续发展。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拓展的不仅是女性的保障和发展空间,而且通过提高女性的生存质量,也会大大缓解男性的压力,以期实现男女两性的共同权益保障。
性别平等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其关键是要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最大限度地满足女性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这样才能提高女性素质和切实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要关注女性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和各项技能教育,帮助妇女提高就业和自我创收能力,让他们沿着收入阶梯向上移动。 要使她们找到职业并上移至中等收入人群。另外,从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的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消除影响男女平等的制度性和结构性障碍。通过资源调整、利益分配调整等政策手段,使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向女性倾斜,使女性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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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瑞杰.公平与效率研究进展[J].哲学动态.1998(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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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敬琏.妥善处理收入差距过大[J].盘锦市信息中心:决策信息参考第13期(总第16期).2006-08-25
[5]朱光磊、孙涛. “规制—服务型”地方政府:定位、内涵与建设[J].新华文摘.2005(8)
[6]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R].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03-05:1
[8][9]杨宜勇.对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十点认识[N].中国经济时报.2005-08-23
[10]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N].人民日报.2005-08-25: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