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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哲学类原创】] 公民社会构建与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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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1 19: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公民社会是非政治性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民间团体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在公民社会中,公民的独立主体性地位得到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确认与尊重。实现社会全面和谐必须借助公民社会的构建。当前,我国公民社会构建面临着人本和物本、民本和官本以及公权和私权等焦点性问题。政府应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治的原则,承担起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承担起尊重并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责任。
    【关键词】公民社会;构建;政府责任;社会和谐
         Civil Society's Construction and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Jixianzhong
     Abstract:Civil society is Non-political Folk or Social public field of life, and Not intervened arbitrarily by the country. In civil society, Independent status of subjectivity of Citizens gets confirmation and respects by Society and the country. Achieve the full and harmonious society,must depend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 society. At present,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ivil society is facing with focal point problem such as man-based and material-based, people-based and official-based,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 Governmen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oriente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democracyt and law, and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mote economic and social healthy development,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Keyword:Civil society,Construction,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Social harmony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我国经历了一次深刻的社会转型,在这次转型过程中,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空前的发挥。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从社会结构上看,我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民社会;一个良好发展的公民社会,应是一个和谐社会。在构建公民社会的过程中,有诸多因素发挥可以发挥作用。按照现代政治观念,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是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存在的责任是增进和维护社会的利益。本文从探讨公民社会的理论概念入手,进而分析中国公民社会构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探究了政府的责任问题。
   一、公民社会基本阐析   
    “公民社会”是由西方学者提出、用来研究西方社会的一个概念。人们对“公民社会”的认识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而不断得以修正,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涵义。
    从古希腊一直到现代,西方社会发展的主流脉络,一直是强调公民独立性、个体性、自由性以及社会组织祛政治性,它深刻地影响着历代西方思想家的公民社会观。洛克、卢梭把根据公意、契约形成的国家称作公民社会;黑格尔把公民社会设定为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自我规定性存在,他指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上述两种观点后来形成了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传统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的传统两个体系。前一传统坚持“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点,后一种传统则坚持“国家主宰公民社会”的观点,它强调国家塑造社会的功能,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关系。洛克的观点可以归结为“弱国家强社会”的模式,黑格尔的观点则可以归结为“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马克思赞同把公民社会区别于政治国家,但他把黑格尔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上弄颠倒的关系重新改正过来。[2]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以经济活动为核心的私人领域与文化活动为核心的公共领域的统一,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在当代大大消解,“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利机关。”[3]由上述可以看出,“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应是:为非政治性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民间团体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正是在此意义上,西方“公民社会”被我国学者阐释和运用。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4]
       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强调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公民社会的本质也就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上。公民身份是指人格上讲求独立、自由与平等,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讲求对等性。美国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不列颠百科全书》以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性、权利与义务对等性为主轴,对公民资格进行了概括:“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6]
      因此,不论是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形态,还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合趋势,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在公民社会中首先是确定无疑的。因为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
    二、我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现实性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黄金发展期”,即和谐社会的建设时期。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均获得协调的均衡状态。在当代中国,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借助公民社会的构建这一平台。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我们面临着许多公民社会构建的焦点性或矛盾问题。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公民社会的和谐构建就是一句空话。
    (一)人本和物本问题
    在哲学上,“人”常常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西方早期的人本思想,主要是相对于神本思想,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强调把人的价值放到首位。而中国人本思想,主要是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杜维明指出,“贵就是价值,把人当作一个价值的载体,人是最高的价值”,人是可以开发无穷价值、创造无穷精神资源的实体。[7]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作为一种发展观,人本思想都主要是相对于物本思想而提出来的。
    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尊重每一位公民个人的尊严,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因此,公民社会就必定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某个政治目标为本,所有的政治目标都应当是从人的幸福生活、全面发展出发、服务于人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各项工作的重心都是围绕着经济建设,我党始终强调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的全面发展。但经过30年的发展之后,突出“物”、强调“物”,成了一些人思维定势,经济建设这个“物”被扩大化,手段超越了目的,甚至手段就成为了目的。从“以物为本”的发展观中解放出来,并不意味着对“物”的彻底摈弃,而是要把“物”用到“人”上,发展物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人。一切工作都应是为了百姓的利益,百姓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执政的根基才稳固。要让百姓的利益得到尊重,就必须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因为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和对人作用的重视,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真正创造让每个个体都能得到发展的机制,才能够使人民充分感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也才能够从更高的层次上彻底超越“以物为本”的发展观。
    (二)民本和官本问题
    “公民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社会的全体人民,特别是普通民众身上。社会发展的动力和克服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的答案,都存在于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心理和他们的活动中。正如美国学者希尔斯指出的:在公民社会,普通人民拥有他们自己的价值和信仰,具有为统治者所承认的内在的尊严。正是通过这种作为生活在其所在社会的地域中的居民和人类成员的内在的尊严,他们成为公民。他们因此具有不能由于财富、地位、权力或知识的不同而被取消的资格。由于具有使他们成为公民的资格,他们就具有通过代表机构分享对属于政府管辖范围的事项做出决定的权利。他们不是任由统治者——雕刻家塑造的泥团。他们需要被教育和通报,但这并没有减低他们的作为公民的权利的效力。[8]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存在着行行色色的民本思想,《尚书•五子之歌》曰:“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孟子•尽心下》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以舟水相比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孔子从“仁”出发提出了“德政”的施政纲领,要求统治者“爱民”,这种“爱民”思想体现了早期的人道主义和最原始的人文关怀。限于阶级的局限性,传统民本思想只不过是统治阶级获取或巩固其统治地位的手段,这种民本思想是为“官本”服务的。而马克思主义讲的“以民为本”,与传统民本思想有着根本的不同。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主体也是推动社会变革和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对于我们党来说,坚持以民为本,就是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坚决克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反对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命令主义,就是重视民意,倾听民声,满足民愿,因为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会幸福安康。
     (三)公权和私权问题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这是现代公权存在的唯一合法理由。在中国古代社会,公权以帝王为权利主体,私权以家庭家族为权利主体,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奉行公权绝对优先的原则,并压制个人基本权利。这种原则不能保证公权与私权的长久和谐。历史已经证明: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权越来越强大,攻击性越来越强;而私权的空间越来越小,地位也越来越弱,特别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被压缩到极狭窄的领域。公民社会是一个建立在公共参与基础之上、公共空间充斥其中的社会,而公共参与和公共空间又是以私人自治和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只有每个公民的私人自由得以保障,他们才有条件、有能力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
     在当代中国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语境中,必须正确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社会和谐内在必然地要求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在极左思潮盛行的年代,公权绝对优先的原则更加强化,公权的范围和力量进一步扩大,私权的空间极度压缩。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均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推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开始,不断缩小公权,扩大私权。国家颁布法律积极维护私权。2003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样就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公权和私权根本对立的问题,公权和私权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总体来看,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还没有达到真正和谐的状况,公权与私权不和谐仍然是当前社会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实现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真正和谐,两者之间的平等是一般的价值追求,握有国家权力的政府为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可以对社会成员施加义务约束,但是这种义务的约束均以保护社会主体间的平等权利为出发点,换言之,政府主体对社会主体所施加的义务必须来源于、服务于、从属于平等的权利。公共权力应当以保障公民、法人等社会主体的平等权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对社会的治理。在实践中,要使行使公权的人牢记自身使命,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三、政府在公民社会构建中的责任     
       在公民社会,由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所有人都受到尊重。因此,一方面,公民们源自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而产生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另一方面,人们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意识得到发扬;由于私权受到保护,因此私人自治与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以发挥,使得社会各阶层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共同发展并且在社会阶层之间实现合理流动,从而形成一种动态的和谐。[9]要构建这样一种和谐,政府应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治的原则,承担起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承担起尊重并保护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责任等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使社会成员生活普遍殷实的责任。社会成员生活普遍殷实,这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政府应利用自身力量和政策、法规等手段大力发展经济;应运用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监控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避免和克服市场经济的导致的两级分化及其他负效应;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使弱者的生存和幸福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经济发达的基础上,实现人们生活普遍宽绰从容。
      其二,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责任。即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和贯彻这种发展观,政府具有重大责任。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和措施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为追求经济、文化与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变只注重现代人的利益为同时兼顾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应该通过强调内涵型、质量型的发展,控制资源的滥用和浪费;应该在发展经济,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注重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促进,当前效益与长远效益同时兼顾。
      其三,公共服务的责任。公民社会是民众合理需求能够得到满足的社会,这就要求政府能够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管制政府不断走向服务政府的过程。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首先是要使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这就要求给社会成员提供普遍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使其尽可能充分地接受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其次是要使具有才能的社会成员有发挥其才能的机会,这就不仅要求给社会成员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而且要求社会成员的职业尽能可与其才能相称;再次,政府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
    其四,提升公民正确评判公共价值观能力的责任。我国正处于转型期,而且我国目前的改革是一次主动的社会转型,是为了更好的迎接全球化的挑战,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更大提高。但社会转型会带来人们价值观的混乱,而群体间的和谐首先必须有对公共价值观的认同,只有价值观的认同才会带来行动的协调一致。政府应该采取更积极的手段,提升公民对整个社会变迁的认识能力,使公民对整个社会对社会变迁所产生的风险,有更多的理解和认同。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一个多元化的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共价值的认同。它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牺牲效率的公平,而是在这个社会中,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在社会变化中自我发展,得到实现,个人权益得到保障,整个社会经济得以迅速稳定发展。同时,政府还要努力增大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以获得民众的政治认同,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74
[2]郁建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J].社会学研究,2002 (1)
[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84
[4]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7
[5](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北京: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1
[6]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236.
[7]杜维明.东亚价值与多元现代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41—42
[8]Cf.Edward Shils,Reflections on Civil Society and Civility in the Chinese Intellectual Tradition[C], Edited by Tu Wei-m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1996.(P66)
[9]张骐.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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