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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流】] 公然违法,深圳发展银行榨取10%的“超限费”,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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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22: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发展银行榨取10%的“超限费”,公然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请教各位法学人士,我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如果起诉的话,需要搜集什么证据?怎样写起诉书?


毕竟只有几十块钱的事,请不起律师,只能自己动手写了,可惜我对法律所知不多,希望各位能教教我,多谢!


十月份收到深圳发展银行的对账单,其中一项“超限费”的扣款86.99元,让我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



一直忙于新房装修和工作,最近才稍有空,我首先到办卡的汉中路欧尚超市,咨询柜台有关人员,但办事人员说不出个所以然,还要我自己打电话咨询,柜台边有顾客为申办信用卡没有批准而大吵大闹,办事员忙着应付,咨询之事不了了之。

本周五专程去南京汉中门车站对门的深圳发展银行分行咨询,柜台人员一问三不知,我遂要求打印账单,柜台里冷冷一声说无法打印,让我自己打电话咨询。我悻悻徘徊在大堂,不甘心离开,咨询大堂经理,也一口一声不明白“超限费”什么意思(不知是不是装傻),打个电话拨通客服,让我自己说。咨询客服后,总算弄明白了,是我刷卡时一不留神超出信用额度,于是就有了这笔“超限费”,问问标准,说是“超出信用额度的10%”。

我的妈呀,不到一个月(超限日期是9月6日,寄给我对账单是9月29日),超出信用额度部分居然就收10%的费用,这不成了高利贷。民间普通高利贷,每个月也就四个点(4%)左右,深圳发展银行居然收10%,这不成了放高利贷的了吗?“你们是不是高利贷啊?”我忍不住责问客服,电话那头沉默。我气愤地要求客服取消我银行卡的超额刷卡消费的功能,以免刷卡时一不留神就被收了高利贷。客服冷冷回答:“对不起,这是我们信用卡系统默认开通的,无法取消。我只能记下您的意见,转达给有关部门。”

回家后,我气愤地上网查询有关文件,发现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239181199901.html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这个贷记卡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信用卡”)


而深圳发展银行公布通告,收取10%超限费,高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倍,明显违法:

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滞纳金、超限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http://www.sdb.com.cn/website/pa ... ab3e987912e68746d6c

尊敬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
  我行将对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产品滞纳金和超限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超限费价格标准调整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10%,最低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最高300元人民币(或35美元); 滞纳金价格标准调整为人民币卡: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人民币。
  新的收费标准自6月10日起正式生效,若您对以上收费标准有任何疑问,敬请咨询40066-95501。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深圳发展银行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2009年5月31日

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深圳发展银行应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还应该归还违法榨取成千上万信用卡用户的“超限费”,并为违法行为向广大信用卡用户道歉。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9/239181199901.html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违法的银行处罚微不足道,“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规定,对于财大气粗的深圳发展银行不过是挠痒痒,它的违法所得可能达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30000元罚款算什么?所以它才能有恃无恐公然发布违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告,榨取信用卡用户非法的10%“超限费”。我希望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能够重视深圳发展银行的违法行为,公正调查其违法所得,给予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

一想到不仅是我,还有成千上万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用户被违法收取一笔笔所谓“超限费”,榨取血汗钱,却无处投诉,我就更加生气了。草民无处申诉,借网络这块宝地,希望广大网友能够支持我,顶起这个帖子,让财大气粗的深圳发展银行看到蚂蚁般的消费者的力量,不要以为随意拍拍脑袋,发布个通告,自以为是宣布“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别人就奈何它不得:

http://www.sdb.com.cn/website/pa ... 7aba0e7a88b2e68746d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深圳发展银行制订、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修改或发展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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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02: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卡银行对 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超信用额度用卡 的行为
收取 5%收取滞纳金超限费    

学士看清楚哦,是A和B的关系,即并列关系,5%是A的定语,不是B的定语

“滞纳金”对应的是 “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这个从字面意思也能理解什么叫滞纳,就是贷记卡贷款为逾期未偿还嘛,不仅仅是信用卡透支,还有是房贷,助学贷款等个人贷款等

“超限费”对应的“超信用额度用卡”,这个从字面意思也是能理解,即超过信用额度(限度)的收取费用.

法规明确规定的了A的数额是5%,而B项则没有规定限额,一般大多数银行也是按照5%收取,深发展是10%。


这样就是学士为何被收取10%的超限费了。


另外请学士看这样一条通知

2009年6月10日起,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滞纳金、超限费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
自6月10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对旗下的信用卡产品滞纳金和超限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超限费价格标准调整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10%,最低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最高300元人民币(或35美元); 滞纳金价格标准调整为人民币卡: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人民币。


这就说明深发展原来的超限费收得更多更狠,建议学士还是用建行或工行的信用卡吧,收得少,网点在南京又巨多,多方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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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5 13: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nceva于2009-11-14 02:15发表的 :
发卡银行对 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超信用额度用卡 的行为
收取 5%收取滞纳金超限费    

学士看清楚哦,是A和B的关系,即并列关系,5%是A的定语,不是B的定语

.......


我觉得是你理解错了,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的标准都是5%

如果按照你的理解,《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于超限费没有任何限制,为什么各大银行不收100000%的超限费呢?O(∩_∩)O哈哈~



请再仔细看一遍: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 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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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4: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对于这条我确实看错了,对不起啊,oliver197411 兄。

而后,我又仔细的找了下,各大银行的服务收费依据不是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而是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81

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什么是政府指导价,什么是市场调节价。———》由此,很明显的银行知道,银行卡服务的各项收费是市场调节价,并且在政府指导价格目录上也没有这个指导价项目。

另外根据本规定的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由此得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银行卡收费价格已经作废。

这也是为什么作为一家中小外资股份制银行的深发展敢于多年收取高昂的费用,第一,深发展大本营在深圳,主要营业也在广东,深圳有钱人巨多。不差那个钱。第二,深发展必定按照这个规定,自行制定了市场调节价。第三,深发展曾经是外资银行,收高点不怕,好歹人家也是老外控股的,就当堪比花旗,汇丰吧,现在么为平安集团在做贡献,平安海外投资那个亏啊

至于收100000%的超限费,第一,正因为是市场调节,所以不可能所有银行会收,不然政府必定会出面干预,以平民愤,以保光辉面子。
第二,四大国有银行不可能会收,毕竟是国有的人民所有的银行,钱要赚,但为了党国的利益面子更是要的。
第三,外资银行不可能会收,为了占有中国市场,外资行巴不得你中资行收100000%的超限费,好让客户都到他那里去开户用卡。

当然,我的理解也可能又错误,或请oliver197411 兄咨询当地的银监局部门更好。江苏省银监局,建邺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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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2: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提醒,我看了一下深圳发展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里面没有提及你说的那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它制定的依据之一,还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http://www.sdb.com.cn/website/pa ... 7aba0e7a88b2e68746d


章程及领用合约

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及中国银联《“银联”标识人民币卡香港地区业务试行办法》等,并结合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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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5: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人如何面对银行这个庞然大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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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16: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这个深发展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日期较早,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
第二,他的章程的第一条里面,用了一个“根据............等”。这个就是兜底条款,即将以后所有可以依照的法规,全部包括进去,不再一一详述。
第三,即使深发展不写这个“等”,也不意味他可以脱离国家法规,因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直接规定商业银行收费价格的,不管你银行的章程里出不出现这个法规的名词,都不会影响国家法规的效力。因为这个法规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必须遵守的。

违反这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将会影响到他银行服务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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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6: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目前知道的上述有关规定,我理解,此纠纷的关键不在于深发行是否有权收取10%的超限费,而在于深发行收取超限费的方式是否违背了服务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焦点:
1、深发行是否已告知客户刷卡限额不等于信用额度,而是高于信用额度且会收取超限费?
2、在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深发行是否有权依据单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超限费?(即收费标准是否对客户生效?)

只有在上述焦点的答案均为否的时候,才可认定深发行对客户收取无合法依据。进而深发行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超限费。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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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17: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明确告知,属于某项服务订立合同中的程序问题。
是否有收费的法律依据,属于服务内容的实体合法性。

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可以否定实体上的收费的法律依据。

另外,如何判断“是否明确告知”,这个标准,由谁来确定,本身也是一个相对模糊的问题,各方都可以找出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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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0 00: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发展银行已经退还我多收的超限费

并为了防止我投诉到银监会,一天三次打电话给我,并要求我参加该行所谓的“绿色系客户维护计划”,承诺经如果常给他们提提意见,每年可以领取2000元费用,还可以年底参加去深圳的旅游

态度变化大得吓死人


估计他们收取10%超限费没有得到银监会批复,所以这么心虚

不知道这钱拿得吗?有点心动。但还是有点气愤,被他们巧取豪夺“超限费”的客户不知道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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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8: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oliver197411于2009-11-20 00:54发表的 :
深圳发展银行已经退还我多收的超限费

并为了防止我投诉到银监会,一天三次打电话给我,并要求我参加该行所谓的“绿色系客户维护计划”,承诺经如果常给他们提提意见,每年可以领取2000元费用,还可以年底参加去深圳的旅游

态度变化大得吓死人
.......

如果有时间投诉就去投诉,没有时间的话就从了他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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