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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 司机醉驾应追究乘客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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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6: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司机酒驾,乘客也要担责,其出发点是“发动群众来治理酒后驾车行为”,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将责任扩大化,不合法理,也不具操作性。

  对乘客进行处罚的前提,是乘客“具有相应的责任”。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责任是以义务为前提的,一切形式的处罚都意味着被处罚人没有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不存在,处罚就失去了基础。

  司机酒后驾车,主观上具有放任危险行为的过错,违背了谨慎驾驶的法定义务,在客观上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很大。但作为乘客而言,并没有制止司机酒驾的法定权利,也没有“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得乘坐酒驾车”。所以,酒驾车的乘客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却要他们承担酒驾的法律后果,这是将道义上的责任强行上升为法律责任,不仅不符合有关处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而且有失公平。

  这项规定也违反了“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责任自负原则的要求。我们要治理的是“酒后驾车”,法律要处罚的也是“酒后驾车的司机”。但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却是司机酒驾,乘客也一同担责,照此思路,是否和司机一起喝酒的人,以及将酒卖给司机的人也要一起承担责任呢?

  再者,该项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可操作性。在有些情况下,乘客并没有酒精监测的相关经验与专用工具,客观上根本无从判断所乘车辆的司机是否酒驾。特别是乘客乘坐出租车时,有关部门又该如何认定乘客是否曾经提醒和制止司机的酒后驾驶行为呢?

  酒驾就是酒驾者自己的责任,治理酒后驾车是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肆意将酒驾的责任扩大化,不仅额外为普通群众设定义务,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利益,有关部门也有推卸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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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20: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里还有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问:
1、在酒席上,乘客能否有权制止司机饮酒?如果可以,那么这种权力来自于什么样的理论基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还是禁止司机饮酒的公权力的扩张、授权?还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权力?不管怎样,法律赋予一个人有权约束其他人行为的问题,应当是有着明确前提的,显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能轻易约束某一个人不能饮酒。
2、每一个人是否有不饮酒的法律义务,我们说,法律可以要求一个人有饮酒后不能驾驶汽车,但在驾驶汽车前,法律也不能制止某一个人饮酒,因为饮酒后是否驾驶汽车,是一间不确定的事,也就是说,饮酒本身不具有危险性,而酒后驾车就有危险性,需要制止。所以,尽管一个人是司机,但是其饮酒,他人并无权制止,这是司机的权利。
3、司机酒后驾车,乘客是否有权制止?这个问题,通常并不以赋予乘客制止的权力的视角来思考,而是以乘客自主决定不乘坐酒后司机驾驶的汽车,而将制止司机酒后驾车的问题交给一定的公权力部门去执行,这样,其制止起来,更专业、更准确、更权威。
现在看来,出现了酒后驾车的许多问题,并不在于谁应当去制止,而在于酒后驾车人的违法成本太低,处罚太轻,甚至于通常不会被发现,是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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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20: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万事都这样层层追究,直至国家领导人身上,那他们岂不是早就要辞职一万次了。明显的的责任推卸,收了纳税人的钱不为纳税人办事,典型的不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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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6: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乘客要被追责呢?是不是司机一个人钱不够,要多托几个人来顶数?明显没有道理的嘛。。
我觉得除了事故了,要使后面的乘客出现伤情了,是否要追司机的责任,如果知道司机酒后驾车还要坐,那司机没有责任,否则司机要负责赔偿医疗费等~~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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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23: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应当追究乘客责任。
1、现实生活中,乘客一般是与司机一起喝酒的人。有明知。
2、乘客对自身安全不负责。
3、乘客乘车行为,系醉驾之共犯。略有教唆、帮助、促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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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1: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政策走火入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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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1: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连坐”在中国有非常强的历史传统,即使社会主义了,但封建的糟粕还是能很好地得以继承,因为在非常多的人心里尤其统治阶级的心里,始终认为,这是非常好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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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08: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追究乘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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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0: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辜的乘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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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1: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咋觉得像是故意的矫枉过正,然后借助群众之力解决群众之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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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09: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lujunhua于2009-12-05 23:03发表的 :
我认为应当追究乘客责任。
1、现实生活中,乘客一般是与司机一起喝酒的人。有明知。
2、乘客对自身安全不负责。
3、乘客乘车行为,系醉驾之共犯。略有教唆、帮助、促进之意。

如果是4楼说的第三情况,刑法和行政法上以有教唆犯、帮助犯的规定,无需在另外规定,我赞成楼主之观点,乘车人不存在法律义务,因为乘客责任是一种不作为责任,如果不存在法律义务,怎能承担责任呢?
乘客在司机醉驾中的惩罚是不能向司机索赔,即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伤,乘客不能向司机索赔,因为这时乘客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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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21: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追究乘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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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09: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乘客没有执行自己应该尽的义务,只是道德问题。没有法律责任。既然知道司机酒后驾车就应该劝阻或者主动下车一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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