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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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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22: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原则、研究范围即客观性问题是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一系列问题之前所必须考虑的,刑法因果关系与其他学科的因果关系有相当大的差别,它只是外因和结果的联系,其范围应从确立刑事责任这一前提出发,法律因果关系的一系列学说的提出不是对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否定,而只是学说本身缺陷的表现而已。

  「关键词」: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客观性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都是重要的课题。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于1858年由奥地利学者柯拉哲 (JuliusDlaser)在其发表的《奥国刑法专论》一书中首先提出; 并由德国法官布利 (Maximilianv.Buri)在其 1 873年的著作《论因果关系及其责任》一书中加以展开。其间,伴随着当代犯罪行为理论以及责任判断合理化法则之探求,因果关系理论的演进——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入——虽不乏思辩的色彩,但总的指导思想是不脱离犯罪和刑事责任的范畴,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至于注重实用的英美刑法中的双层次原因理论,则更是取之于实践而又用之于实践。由于这一课题与哲学联系的密切性和本身的复杂性,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都是学说纷呈,某衷一是,而在我国,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建立在概念的基础上,所以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首先便要对其定义加以确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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