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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的探讨【违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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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7: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中国,由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维惯性己经根深蒂固,公共利益优先己经成为行政权侵入私人领域的最为根本的合理性理由,成为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价值基准,从而使得真正的公共利益和虚假公共利益都能够借助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至高的价值准则而获得正当性并得以实现,导致了公共利益的泛化。而此时的公民财产权只能犹如一朵羞答答的玫瑰,在国家的某个角落里静静地绽放。
  1.我国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不利因素
  1.1 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
  违法行政行为在我国的表现形式如下:(1)行政主体违法。为了让行政主体能够正确表达行政意思于外部,法律往往对行政主体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机制预先予以规定。(2)行政失职。行政主体本身无权放弃自己享有的行政职权,放弃行政职权就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行政越权。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对其法定职权的逾越与否就成了监控其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4)行政滥用职权。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一定的步骤和必须具备的形式的一种行政违法。
  1.2我国现行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缺失
  我国现行行政法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制度结构的失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制度侧重于义务性行政法律制度的出台,而忽视赋权性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我国很难建立起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保护的赋权性行政法律制度,而对公民财产权产生负面影响的义务性行政法律制度却大量出台,从而导致了我国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制度结构的失衡。(3)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体系待完善。当行政权基于正当理由干预公民财产权的时候,我们应该通过加强对行政权的规制来防止行政权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公民财产权进行赤裸裸的剥夺。
   2.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若干建议
   2.1吸纳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
  在我国,政府不讲诚信、行政决策无约束、行政行为变动无限制、行政行为造成的公民财产权损失无合理赔偿等行政权力负效应的存在,严重挫伤了相对人对政府的信赖,而信赖保护原则将把行政权力的负效应限制到最小。同时,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将大大完善对相对方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2)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规制性行政行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应该而且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既赋予国家权力一定的优越性以实现公共利益,又防止国家权力过分介入私域而干涉公民权利。对于规制性行政行为,应在完成具体行政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尽可能减小相对人损失的方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重要的价值取向是要向每一个公民传达一种公平的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将罗尔斯倡导的公正平等的机会给予每一个人。因此,在将比例原则运用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时候,考虑的重点是在保证基本的行政效果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约行政成本,节省社会资源的方式进行,从而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2.2 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和行政参与制度,保障相对人的财产权。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整个行政体系及其运作方式基本上是封闭的,这虽然可以保证政府政策的高度可控性,但是却潜藏着巨大的危机。随着从人治到法治的法制观念的转变,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单纯制约到制约激励兼顾的行政法机制的重塑,通过行政公开和行政参与限制行政权的滥用,提升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激励行政法主体保护公民财产权日益提上日程。
  (2)建立健全非强制性行政法律制度,保证行政相对人行政受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行政管理模式逐渐从单纯依靠命令和强制实施行政决定,转变为在命令和强制的基础上,更加强调管理目标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强调与相对人的合意与合作,强调“软”的管理手段的使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高明、独到之处在于寓管理于帮助、授益之中,立足于宽容和信任,通过引导和协商,运用激励机制来调动人们主动自愿地服从行政管理,从而有助于统合行政主体的行政目标和相对人的创新动力,极大地改善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2.3 加紧完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首先,行政补偿的程序是行政补偿能否公正实施的关键。程序在行政补偿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中国。我国可以在保持我国法律制度存活的土壤和气候的同时,审慎考察借鉴法国通过程序来控制行政补偿的过程的做法。确立我国行政补偿的基本程序以规范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方式和步骤,一方面可以确保行政权的运作不背离法律宗旨,另一方面能为行政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时提供具体的范围和理由。
   其次,加强归责原则的更新。在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的重新设计上,现在学界倾向于构建一个立体的,多层次的,融合了多种归责原则为一体的归责原则体系。这种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根本目的,也符合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但是在具体的设计中,根据具体的行为选择适用不同的归责标准,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
   再者,扩大《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我国应该参照外国赔偿法的范围,对于造成财产权损害的,不仅应赔偿直接损失,还应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的是既得利益的丧失;间接损失指的是现实可得利益的丧失。
   总之,随着行政法学界对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这一命题重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这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完善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体系将会出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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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7: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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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22: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maobu和野樵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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