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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4: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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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过毒酒、毒大米等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经过去年那个“三聚氰胺奶粉”之痛,又于今年新春伊始即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仑苏牛奶困惑的民众来说,《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消息,虽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但无论如何,它到底是来了。在支付了无比沉重的生命安全与社会成本代价之后,消费者善良的愿望,无疑是期待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将有一个真正安全的制度保证,民众也将不再时时面临“停杯投箸不能食”的惶惑。但是,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真的能承载起这种期待之重吗?
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相关部门的权责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与此同时,依然让人担心的是,在一些公权力总是不惮于“秘密行政”,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重,而公民权利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的情形下,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原则会不会仍然成为“纸上的规定”?这更为艰难的改革指向,却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所能承载的了。
新法调整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部门配合,消弭监管空隙,目的在于防止类似三鹿事件的再次发生。这部制度性的法规可以对付当下的一些难题,但是能解决现代社会自身不断产生的食品风险吗?新法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等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然而,依据风险社会理论,现代化自身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风险,将导致专家系统失灵。可以说,至今社会学家们仍然找不到以理性的精神治疗现有的困境。
但不管怎么说,新法既然能通过,肯定有其一定的先进性,有一定的时代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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