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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咨询】] 是否可检举控告[行为不检]罪或其他罪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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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9: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章子怡与外国男友Vivi Nevo去海边度假,期间亲密互动,尺度大胆.......
若在大陆某海滩发生,是可否检举控告[行为不检]罪或其他罪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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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3: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这个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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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0: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礼勿视呵

悉尼北郊著名的曼利海滩,是澳大利亚著名的“天体海滩”。 在曼利镇政府官员的眼中,天体浴场极其恶劣,“伤风败俗”、“有碍观瞻”。因此政府曾经出动了大批警员拘捕了数十名裸泳者,并以“违反法令、诱发犯罪行为”为由,向悉尼市法院进行了起诉。他们的依据是1919年的《澳大利亚地方政府法案》。法案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可以用游泳者“着装不当”、“衣料透明”的罪名,禁止他们进入公共场所,并依法拘捕和进行起诉。 在悉尼法庭上,政府律师慷慨陈词,要求法庭“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地严惩这些不良分子。而辩方律师的答辩却出乎意料:我们都是赤条条的来,根本无着装,何来“着装不当”?我们根本无衣料、一丝不挂,何来“衣料透明”?这意味着镇政府用来监控裸泳者的两条法令完全不适用!查遍澳大利亚所有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裸泳者违法的条文,而现代刑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任何机构都不能对公民随意定罪。 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使得镇政府官员目瞪口呆,哑口无言。控、辩双方律师随即展开了一场大辩论。在案件诉讼期间,整个澳大利亚社会都卷入了这一场“道德与法”、“法与自由”的大论战。

裸泳完全是澳大利亚人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正如人们有权把一部漂亮轿车驶入公共停车场,如果引来偷窥者的邪念,干出各种犯罪行为,则应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而不应责罚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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