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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求助】]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见习期员工上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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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6: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请给出相关法律条文,及该条文发布之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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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6: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 条文不不去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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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7: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得明白两个概念:
1、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2、什么是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但新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到见习期但也没有提出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试用期内肯定要交保险了,这个有明文的规定;因此只要员工完成了正规的学业,单位就可以为其交纳保险了。

附:试用期内交保险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期内交保险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使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使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情况下只有事业单位还存在见习期的情况,企业里很少有了,以上是本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几点看法,有不妥之处,愿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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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08: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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