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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经济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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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1 16: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建设是我们的中心工作,这些都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任何发展,任何经济建设都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而是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些条件很多,其中法治建设就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体制与计划经济是截然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年代,任何企业都不过是国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整个社会就如同一个大单位一样,人财物、产供销,全部需要依照政府的计划来进行,以达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目的。因此,这样的经济就是行政经济,或者也可以说是人治经济。在这个经济体制中,需要的是政策、命令,而根本就没有法律存在的根据。市场经济就完全不同了,企业主体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组织和个体,政府不再担任发号指令的角色,不能直接干预它们的生产活动。但是,市场经济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一定的失效性。这个失效性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政府绝对不能不管。因此,在行政手段失去广泛意义之后,法律的手段自然被应用起来。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合法利益,严禁违法行为,使得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所以说,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没有后者,前者也就根本无法正常运转,必然要走入死胡同。
   因此,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切实抓好经济发展的同时,万万不可忘记了法治的建设。一个真想抓经济建设的人,那么,他就是抓法治建设的人。相反,一个忽视法治建设的人,尽管他是如何地在抓经济建设,从根本上来说,他是在做南辕北辙、缘木求鱼的傻事情。抓法治建设,其实也就在抓经济建设,或者说,是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而有效的抓手。试想一下,政府如果不通过法治的方法,来管理契约性的市场经济,还有什么其他好的办法呢?一个地方严重忽视了法治建设,甚至以为需要牺牲一些法律原则来保护个别市场主体,是很不利经济健康发展的。也许从局部和短期来看,确实有一些实际效果。但是,从整体和长远来分析,我们不难认识到这样做法的严重危害性。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条件。而法律的缺位,就是竞争主体之间平等的丧失。而没有公正的环境,正常的竞争就无法出现。如此一来,以公正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不可能建设起来。我们常说,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绝对不可能的,乃千真万确之理。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最近,国务院又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其中对市县依法行政的状况,做了实事求是地分析:“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近些年来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亟须改变。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可见,中央对于法治建设在发展经济过程的重要性,有着极为正确极为深刻地认识。任何一个地方,如果要使经济建设做到可持续地发展,就不能不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健全的法治,是健全的经济体制的反映。而法治的残缺,正是经济发展畸形的特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直是小平同志倡导的辩证的工作方法。以为抓经济建设,就是要单刀直入、单兵独进,乃是一手硬、一手软的形而上学的工作方法。这样的做法,由于违背了客观规律,所谓硬的一手,结果也肯定是软弱无力的。惟有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我们的事业才能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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