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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2 16: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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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的状况属于一种不能够确定的状态, 有可能最终苏醒, 也有可能永远无法苏醒, 也有可能死亡, 因此, 法律很难对这种状态进行规定,
这类似于法律规定小于18周岁的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但是不排除10岁的孩子就少年老成, 谙熟世事, 如果是实事求是的角度看, 应该个案审查, 但是这种方法成本过大, 基本上没有操作性, 所以, 实践中往往采用年龄主义, 而且当事人求注意缔约人的意思能力也未免强人所难, 所以, 还是法律一刀切便于操作, 当然也允许所谓劳动成年者的情况.
正是由于这种原因, 法律不可能对植物人进行个案审查, 这种操作难度太大, 所以, 还是肯定其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资格, 不能按照精神病人等进行监护, 但是他们由于神志不清, 他们实际上又很难进行某些法律行为(医疗合同, 离婚契约,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合同) 或者某些准意思表示行为(如诉讼行为)
这就带了一系列问题, 所以, 夫妻一方植物人, 而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 仍然需要将丈夫作为被告, 尽管他根本无法出庭. 妻子实际上此时就是充当代理人的角色.
妻子提出离婚的, 一般法院也不会同意, 因为短期内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同时也为了防止妻子逃避法定的扶养义务, 当然, 如果时间很长, 一般法院也准许离婚, 但是在财产分割上需要对丈夫进行一定的保护. 由于丈夫此时不是精神病, 所以, 妻子也不能其代理人, 尤其是妻子与丈夫离婚的情况, 更不能有妻子代理诉讼, 而丈夫由于成年, 没有亲权人父母做监护人, 但是丈夫一方有确实需要有人出庭代理, 一般还是民法通则法定监护的顺序进行代理.
本案中, 该植物人的精神损害时应该赔偿的, 因为法律的价值判断里,他仍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当然,法院可以接受其直系亲属的代理诉讼请求.
这些代理尽管不是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救济, 但有时必不可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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