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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 1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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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替代责任
公司的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属于职务侵权行为, 使用严格责任, 不论公司是否有过错, 都需要承担责任, 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第三人, 对公司来说是同时也是替代责任, 由于这种替代责任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为替代责任责任人与过错人往往具有某种支配从属的关系, 比如雇主对雇员, 而后者是不同的责任人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相同内容的给付, 相对人只能向其中一个人主张权利, 对于替代责任, 第三人只能向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而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就是替代责任的内部效力, 法律法规见民法通则第43条, 第121条,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45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第43条已经可以适用, 但是因为该条将法人本身的侵权和法人代理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合并规定, 导致前者的严格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性质不明确, 所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应该无过错的承担其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虽然, 该司法解释仅仅针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 不包括财产损害, 但是完全可以类推适用.
该司法解释之所以没有涵盖财产损害主要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不是源于合同义务违反, 而如果是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了损害, 一般只承担合同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损害不是合同履行利益的丧失, 而是加害给付造成了固有利益的损失, 也就是虽然运输代理公司已经代理报关,但是其行为履行有瑕疵, 导致虽然主给付--报关---已经履行, 但是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导致了本可以获得出口退税减免无法获得, 从这角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侵权行为.
即使是合同责任, 运输公司承担了责任后, 仍然可以向你的朋友追偿, 否则将触及到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见合同法第121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 委任合同问题和帮工问题
你的朋友觉得自己在之前已经辞职, 是否就可以不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虽然并不实行一般雇佣合同的单方任意解除权, 但是, 由于劳动合同还是一信任关系为前提的, 所以, 只要辞职不会导致因某些核心员工的竞业禁止等原因触发赔偿性甚至惩罚性的违约金, 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他唯一的代价就是无权主张补偿金, 所以, 你的朋友与公司已经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了, 但是, 你的朋友仍然自愿为公司帮忙, 实际上属于双方缔结了一个新的委任合同, 此时, 你的朋友基于委任合同仍然可以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 也就是说虽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了, 但是其对外代理权由于委任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由你的朋友与公司属于无偿委任合同关系, 而无偿委任合同受托人仅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虽然委任和雇佣当事人都属于从属关系, 但是前者毕竟是无偿的, 所以, 不应该对其科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见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
如果你的朋友本身仅仅按照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送出口并且负责报关, 也就是说它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那么, 就不属于委任合同, 属于帮工性质, 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单务合同关系。由于帮工是无偿的,所以, 一般公司承担责任后, 不能向帮工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明确, 但是可以推定,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于委任合同或者帮工合同, 我觉得你的朋友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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