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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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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16: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的设防标准叫做“抗震设防要求”(见国家主席令《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建设部门叫“抗震设防标准”(见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这个“要求”在2001年以前是“烈度”,在2001年以后叫“地震动参数”(见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06-2001《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地震动参数对于一般工程是直接适用GB18306-2001《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于重大工程是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门研究后算出地震动参数。当然,地震安全性评价除了算出地震动参数以外还要确定场地是否位于活动断层等不利位置,确认其安全性。
地震动参数的一个重要值是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也就是地震时水平方向的加速度最大值,根据物理学公式F(力)=m(质量)*a(加速度),设计人员就可以设计出某一工程某部位可能承受的水平方向的力(当然,某些工程也要考虑垂直方向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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