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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邻居,甲因乙阳台拖把滴水在楼下吆喝三五句话后,找来居委会二人员,居委会二人与甲一
起去乙家后,甲在乙家与乙发生过争吵,后甲乙和居委会人员一起到甲家看淋湿的物品,期间又发生
争吵,最后居委会人员和乙到乙家阳台上拖把,甲在乙家门外,乙到家后感觉头晕,后倒地死亡,死
亡原因为猝死。现乙的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从事情发生到死亡在两个
小时之内,甲40岁,乙69岁,争吵时有过激的言语,甲用高嗓门说乙不要脸,120来后抢救无效,当场死
亡.如何抗辩?
基本思路:
这个案子考虑:1、意外事件;2、与有过失;3、因果关系中断。
程序问题:居委会的两个人是职务行为,死亡时此两人在场,是否应当将居委会和此两人追加共同被
告或第三人。
相关问题:
1、“薄薄的鸡蛋壳”规则直接推翻上述抗辩,上述抗辩根本不成立。
2、因果关系中断能否适用该案,能否认为甲的争吵行为导致的结果为两个,一是侵犯名誉权,二是死
亡,而死亡是由于乙的疾病引发的,以此认定不适用过失相抵,即甲和乙的过失,不是引起同一损害
结果,甲的行为仅引起侵犯名誉权一个结果,死亡是乙自己的过失造成的,甲没有过失。因为甲对该
问题是无法预见的。
3、有观点认为,可以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心脏病突发是由于争吵引起的,但是根据“违法牵连”的
理论,原告对此无须举证且这方面可以申请法医出具检验报告,该观点可否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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