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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我与公司在2002年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到2005年12月,约定年薪若干,每月发放一部分生活费,其余在年终一次性支付,实际上一直到2006年10月,因总经理多次变更,公司不再承认本劳动合同,解除了本人的劳动关系,总经理也出证说没有与我签过劳动合同.因此本人就执行司法程序.
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是劳动合同书的真伪性.在劳动仲载时经鉴定认为合同书上加盖的公司的公章为假(即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总经理签字是真,在一审时经高级法院委托送检,结论正好相反,即公章是真(即与公司正在使用的公章是一致的,但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签字是假(是模仿的),请问我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我能按合同规定要求支付本人工资和补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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