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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7: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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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的观点, 也不一定对, 我常常把没有道理的事情说的很有道理,
(1)对于夫妻是否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承担共同债务的事实存在一个书面的证据, 关键还是看证据, 尽管该证据并没有丈夫的签字, 但是应该可以看作是夫妻间为共同生活的事项的代理, 这里生孩子的问题可以看作是日常生活的必要事项, 所以, 只要该借据的女方签字是真实的, 其订立的时间, 地方无关紧要, 男方的父亲有足够的资金, 夫妻关系素不和谐等等事实并不能反驳.
高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这种情况该规定第七十三条还有不同,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比如说, 某个国有企业的老总贪污了100万, 为了应对审计部门的审查, 就同某个供应商虚构了一个借款合同, 为了防止供应商食言, 双方又签订了一个协议, 约定, 对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仅以对账单为准"云云. 后来, 供应商借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国有企业返还"借款", 国有企业不敢在法庭上道明原委, 只提出了后来所签的协议作为抗辩, 法官认为该协议得证据力不足与推翻原有借款合同, 通过盖然性判断(美国称之为自由心证) 判决国有企业败诉.
所以, 我感觉你根本没有办法推翻夫妻借款的事实.
(2)你的意思应该不是驳回起诉, 而是诉讼中止, 前者是是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结果, 后者是按照民诉法第136条(一个案件审理以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诉讼中止,
离婚案件(中止婚姻合同)的诉讼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没有任何关联, 而且中止后一个审理也没有意义, 因为前者属于债权效力的中止, 但是并不影响到夫妻为了家庭事务发生对外债务,从物权的角度看,共同共有财产必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后,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立, 离婚后男女双方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同合伙人解散后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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