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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因舅舅犯法,浙江一大学生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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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9 19: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兰瑞峰的家乡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江山村,他是解放以来唯一考上大学本科的人,春风得意的他想考公务员,继续为他的乡亲争光。如果能考上,他将是当地历史上第一个考上公务员的畲族子弟。在浙江省文成县招考公务员考试中,他报考的警察计算机职位综合成绩第一名。但他没有成功,原因是他有个十几年没有什么交往的舅舅。通过政审,他得知这个舅舅正在缓刑期间。各种努力失败后,兰瑞峰将浙江省文成县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录用其为公务员。但法院没有支持他,一审二审兰瑞峰均败诉。兰瑞峰的境遇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那些淳朴的村民认为给他们带来荣耀的兰瑞峰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有35个村委会盖上公章,要求有关部门录用兰瑞峰,但这些努力仍是付诸东流,难道兰瑞峰的舅舅犯罪就危及外甥的利益吗?相关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呢?
村里的第一个大学生
位于浙江省最南部的文成县,是浙江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兰瑞峰的家在西坑畲族镇江山村,他是畲族人。
在兰瑞峰13岁时,父母离婚。母亲刘碎华带着他和姐姐一起艰难生活。母亲凌晨两三点钟就起床磨豆腐,为他们姐弟筹集学费,兰瑞峰读书各门成绩都是优秀。姐姐兰丽丽为能让弟弟读大学,在高二时就辍学到广东打工。
2003年,兰瑞峰考上了浙江理工大学,消息轰动了西坑畲族镇。解放以来,他是文成县畲族少数民族第一个考上大学的人。
在大学4年里,兰瑞峰依然俭朴勤奋,积极上进。他担任了学校社区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校方对他的评价是,思维敏锐,有较强的政治洞察力,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能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公务员考试第一名被刷
2006年11月,浙江省文成县向社会公开招考32名公务员,其中招考人民警察3名。正在读大四的兰瑞峰得知消息,立刻通过网上报了名。兰瑞峰报考的是公安机关计算机类职位,这与他所学的电子商务专业相符。
这次文成县招考公务员虽然有32名,但报考的有2000多人。而兰瑞峰报考的文成县公安局计算机类职位只有一个名额,竞争异常激烈。但兰瑞峰以笔试第二名、面试后综合成绩第一名的成绩顺利进入公务员录用体检程序。
2006年11月19日,兰瑞峰通过体检,被确定为1:1考察考核对象,接下来是政审。此时,兰瑞峰的家乡西坑畲族镇的畲族乡亲早已奔走相告,纷纷赶到兰家向兰母贺喜——他是当地畲族人历史上第一个将要考上公务员的畲族子弟。
2007年5月26日,浙江省文成县公示拟录公务员名单,名单中没有兰瑞峰。浙江省文成县人事局称,兰瑞峰的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公务员资格。
2007年9月3日,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以信访方式答复称,兰瑞峰的大舅刘化荣曾因滥伐林木罪被执行缓刑,按规定审定兰瑞峰政审不合格。
状告人事局一二审均败诉
浙江省文成县人事局不录用兰瑞峰公务员的依据是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其中有规定:考生有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十几年没有什么来往的舅舅,一下子跟兰瑞峰的关系密切起来。兰瑞峰不得不对人事局的依据发表看法,一是对近亲属的认定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旁系血亲并不包括舅舅;二是对正在服刑定性错误,根据刑法的规定,缓刑期间属于考验期,不属于执行刑罚,正在服刑不包括缓刑考验期。
2007年10月31日,兰瑞峰向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公务员资格。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兰瑞峰的大舅刘化荣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兰瑞峰参加公务员招考时刘化荣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对缓刑考验期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理解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4年7月1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社区矫正属于特殊的服刑方式,适用范围包括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属于对被宣告缓刑罪犯的特殊行刑方式,在缓刑考验期内相关人仍然是罪犯,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只能说明原判刑罚已经行刑完毕,但并不表示缓刑刑罚没有执行或者被判处缓刑罪犯没有服刑。
承办法官承认,他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以及《行政诉讼法》上都没有明确舅舅是旁系血亲,但是依据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公安厅以及温州市公安局有关招收人民警察的通知文件精神,可以确定舅舅属于旁系血亲。
2007年11月28日,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兰瑞峰的诉讼请求。
兰瑞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瑞峰认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既非法律、法规、规章,也非规范性文件,原判依据该通知认定缓刑期间属于正在服刑,混淆了监督教育与服刑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里都没有规定有正在服刑的旁系血亲的考生不得报考公务员,法无禁止即许可。
2008年4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所以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所规定录用人民警察的资格条件显然适用本案。缓刑也属于服刑,其舅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
对于这样的结果,兰瑞峰仍然不服,认为报名时,有关部门认可了,为何要等到考试结束后,才告诉不合格?难道一家人有一个人犯了法,其他人就要受牵连?
政审歧视 应予废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金伟峰认为,缓刑的特点是判处的刑罚在一定期间暂不执行,只是保持执行的可能性,把缓刑期间理解为“正在服刑”似有不妥。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专家也表示,缓刑不是“处于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不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
有专家质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本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人是独立的,行为由法律制约,一人犯法一人当,不能因为他的亲戚违法犯罪就歧视他本人。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看来,下位法无权就此再作出不同的规定,《公务员法》施行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相抵触的条文当然就自然失效。
袁裕来说,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限定人民警察或者公务员报考条件,是为了保证报考者录用以后能够更好地履行公职,报考者有个舅舅或者其他近亲属是否曾经或者正在服刑,与此没有关系。《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限定的条件也不符合《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 (摘编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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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9 19: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实的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问题。
1、缓刑考验期是否属于正在服刑?
我认为,判处缓刑,即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只是考虑到特殊情形,以缓刑方式服刑而已,因此缓刑考验期也应当属于正在服刑吧。
2、舅舅是否属于旁系血亲?
我认为,叔伯是旁系血亲。从男女平等的角度看,爸爸的兄弟是旁系血亲,妈妈的兄弟也应当是旁系血亲吧。
3、舅舅犯法是否可以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
株连与连坐早已经成为历史了。行政法上讲必要性原则,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决定是否有必要?是否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如果一个要求与行政目的的实现根本亳无相关,就是“不当联结”。一个大学生是否能够胜任公务员,与其舅舅是否犯罪是否有必然关联呢?应当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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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0: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楼上兄弟的意见。

一、判处刑罚不等于正在服刑。缓刑就是缓期执行的意思,其字面意思很明确,考验期内其所判刑罚并未执行。
二、我看规定亲属犯罪不能报考警察,是因为避免徇私枉法吧,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这个规定太宽泛,从该案例的实际情况看,说这个大学生当上警察就会有利于其舅舅,未免有些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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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01: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一、缓刑考验期是否属于正在服刑?
缓刑考验期不属于正在服刑,首先需要厘清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显然,缓刑考验期的表现是被告人是否服刑的一个条件,不属于正在服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应否服刑处于待定状态。
2、舅舅是否属于旁系血亲?
应当属于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中国大陆的血亲算法既不同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寺院法亲等计算法。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具体而言,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举例如:
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舅舅犯法是否可以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
关键不在政审,而在于该同学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录用标准。个人认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的意见,但是实践中只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未被明令废止,则法院轻易不敢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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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30 17: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缓刑还不是很理解。在考验期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对于原判实体刑,确实还没有得到执行。但实体刑并得到执行,是不是能够认为考验期就不属于执行阶段呢。实体刑之外,缓刑自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吧。刑事诉讼法中,缓刑制度也规定于执行一章中,缓刑考验是不是也属于特殊的服刑期间,虽然不是在服实体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1996年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布,若当时国务院没有依当时程序批准,只属于规章,行政诉讼中法院有权不予适用。另外,对公务员录取制订限制性条件,没有法律的依据,规章应当无权创设。《公务员法》的颁布,对此亦未认可。这种限制可认定为没有上位法依据,而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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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8: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规章制定的再不合法、再不合理也是规章,只要没有废除,仍然有效。
因为行政诉讼法是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而且行政诉讼也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只审查是否合法,所以人事局其一有规章撑腰,其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规章,呵呵,人事局就有理由来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错。
恶法也是法啊,谁叫法律/规章制定的不好呢,
恨的牙痒痒也无计可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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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8: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个人利益看受损,从国家利益、大众利益看受益,只能同情这名大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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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3: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可惜啊,我觉得有点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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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6: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悲哀!
  法最初追求的就是公平,从说文解字上可以看出“法”的价值追求——公平。但是几千年的封建帝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维护其特权,便巧妙地引礼入法,说穿了是为了维系封建等级制度。从本案例来看,一大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舅舅犯法是不能作为理由取消其资格的。难道秦朝株连制度今天还继续生效?即使是牵连,应该是对他舅舅的负责人加以牵连,比如他的舅舅在某单位上班,那个顶头上司倒应该背一点管束不严的责任。而本案乃一介学生,何责任之有?荒唐!!
  顺便说几句公务员考试的事。当时国外来华的人很惊叹中国皇帝的权术:搞他个科举考试,让天下有才之人各尽其才,各有所用,自己捞个逍遥自在,每天用着后宫佳丽去。今天的公务员考试相当于封建时代的科举考试,因为只有过了这一关才真正学而优则仕。那么高考呢?充其量只是预选,所以才敢于放开门槛招人,孰不知高等教育的质量因此每况愈下。本意是提高民族素质,现实却是导致整个教育水平的底下不堪,以及文凭的泛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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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 17: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wqj991103兄弟所说,公平永远是法追求的目的。虽然公平是抽象的,无法直接解摸的,但我相信,对于这样的案件,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不公平。为什么不公平,舅舅犯了法,外甥要承担不利后果。也许一些楼上的担心有些道理,可以会徇私枉法,或者说基因相近有类似倾向吧。但是,这属于公务员管理的问题,不能以将来可以管理上可以出现的问题为由,否定现在一个人的素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核,很必要,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自身档案、在学校的表现等来获得,而不是从不相关资料中获得。

考虑了不相关因素,目的就属不正当。所以我认为,人事部与公安部制定的规章,属职权滥用,擅自以不相关的因素来考核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意llwang1115的观点,不管怎么说,该规章是合法的、有效力的。但是,还有一层应当注意:中国的法院虽然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但对于认为不合宪不合法的规章,有权不予适用,因为行政诉讼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只是参照。所以,更直接地说,法院无权在判决书认定某规章违法,但可以认为该规章没有上位法依据而不予适用。其实呀,本质上是一样的。这个案例,如果在不同的法院,很可能被判撤销。呵呵,如果是我,肯定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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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lcwz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5-1 18: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肯定是不对的。

例如:很多官员的亲属犯了罪,而这个官员还是在好好的做官。

难道这个官员不应该立刻免职吗?

看来,中国社会对离公平还差的远呢!!

舅舅犯罪,关外甥什么事?

典型的预期不当行为,这个跟我怀疑某人可能犯罪,而提前逮捕他一样,绝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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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8: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lll999888于2008-04-30 18:15发表的 :
从个人利益看受损,从国家利益、大众利益看受益,只能同情这名大学生了。。。

只要是因为不公平,不正义而令个人利益受损的,国家和大众利益绝不可能因其受益,必然也是受损的,我一直这么认为。就像什么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其实有矛盾吗?没有公平,效率绝对低下。讲究效率,自然必须做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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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8: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学4年里,兰瑞峰依然俭朴勤奋,积极上进。他担任了学校社区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校方对他的评价是,思维敏锐,有较强的政治洞察力,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能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就评论看来此人也不是什么好鸟,随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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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1 19: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综合三句话:
6楼lll999888兄弟的“从个人利益看受损,从国家利益、大众利益看受益”;
12楼midnight13兄弟的“不正义而令个人利益受损的,国家和大众利益绝不可能因其受益,必然也是受损的”;
11楼hmlcwz兄弟的 “典型的预期不当行为,绝对是不合理的”。

两个比较:
若不录用,对个人必然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因为他承担了别人的违法责任; 同样,这对国家也是有损害的,正如midnight13所说,法律与政府的权威大打折扣了。试想,哪位大学生还安心于遵守法纪、努力学习呢?整天就要担心咱家的哪位旁系亲属是不是犯了法呢。他们可能就不安心于学习,因为命运在别人手上捏着。如果有旁亲犯了法,那这些大学生即使是优质的罐也只能当作破罐摔了?
相反,若录用,个人权益得到尊重;对国家有损害了吗?未必。

面对“眼前的即刻的必然的对个人的不公平”与“微乎其微可能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假想的对国家不利”,两者该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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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9: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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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9: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本身就是法律不健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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