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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0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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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网页有一个类似现成的详细分析案例,http://column.chinabyte.com/68/3034068_1.shtml
利用网络漏洞骗取点卡案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网易公司和网通公司达成协议,由网易公司向网通公司的ADSL用户每月赠送1张100点的点卡,每个账号每月只能获赠1张点卡。点卡可以充值到网易通行证中,用来支付相关付费产品及服务,每100点价值人民币10元。2005年9月初,丁某在上网时得知该项活动后,用软件盗取他人的ADSL账号和密码,再用这些账号上网申请赠送的点卡。获得几张点卡后,丁某发现使用网络漏洞可以使1个账号获得多张点卡,没有次数限制。丁某将该发现告诉了臧某,两人第二天决定在购物网站上出卖这些盗来的点卡。买家要多少张,他们就利用漏洞做多少张,售价在6.5元至7元之间。丁某和臧某一共盗用过二三十个ADSL账号,领取了5万多张点卡。
法院判决:
丁某、臧某在发现网易公司赠送点卡的程序设计存在漏洞后,主动实施了盗取多个他人ADSL账户和密码来反复申领点卡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是向网易公司隐瞒了已申领过点卡的事实真相,致网易公司自愿交付点卡,二人以此方法骗取大量点卡,从中获利,其行为性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案发后已收缴和退赔较大部分赃款,且两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处臧晓蔚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
点评:
对于此类案件,尤其是利用系统漏洞获得的收入,行为人的做法应该归结为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归结为刑事犯罪是一个焦点问题。前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不当得利返还,而后者则涉及到刑事处罚。
本案中,丁某、臧某对他人ADSL的帐号只是盗用并没有实施盗取,他们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帐号所有人的财产权,不能构成盗窃罪。而丁某、臧某与网易公司之间的多次“点卡申领行为”是构成诈骗?还是盗窃?诈骗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的“点卡”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物”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此外,丁某、臧某利用网易公司在点卡申领漏洞实施的行为可否归结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是本案的关键。法院在判决确认了“点卡”的财物属性,同时,也将被告的行为定性为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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