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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劳动合同法》新形势下,单位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该如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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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12: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rt



问题说明:

以前劳动合同正常期满的话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并不重要,用人单位通常只是提出续订合同期限,其他主要条款如劳动报酬等一概不写,有些单位甚至只是提出续订意向,反而要求劳动者提出续订条件,所以当时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基本上都是要约邀请。

但现在用人单位有必要在《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中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否则难以证明自己同意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的事实,而如果同时明确提出续订期限,那么这两个主要条款就被确定,《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要约。

大家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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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0 12: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大家不要bs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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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13: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含笑考虑的很细致啊。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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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1: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含笑兄,我要提出不同的观点。

光有意向书,或者说光有报酬和期限的条款就足够了吗?

举一个例子,某单位不想要A员工了,但是也不希望支付补偿金,就按照含笑的说法发个意向书,报酬和期限不变甚至高于原合同的约定,但是在谈合同的时候单位明确告诉A员工,原来是在公司总部(北京)上班的,但是现在要派其去广州分公司工作,那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吗?

如果属于的话,那单位事实上就可以正大光明的找个理解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了;
如果不属于的话,那就说明意向书中光有报酬和期限的条款事实上还是不够的,我认为比较妥当且不容易产生争议的做法是将拟续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员工,如果员工不同意续订的话,那责任不在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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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12: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llwang1115于2008-04-21 11:09发表的 :
呵呵,含笑兄,我要提出不同的观点。

光有意向书,或者说光有报酬和期限的条款就足够了吗?

举一个例子,某单位不想要A员工了,但是也不希望支付补偿金,就按照含笑的说法发个意向书,报酬和期限不变甚至高于原合同的约定,但是在谈合同的时候单位明确告诉A员工,原来是在公司总部(北京)上班的,但是现在要派其去广州分公司工作,那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吗?
.......

只给订好条款的劳动合同书的话
证据保留方面不够充分
说实话并不可取

《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 还是有必要给的 至少可以很方便的制作存根供劳动者签收
劳动合同书可以把主要条款写好后给劳动者

当然 哪些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呵呵 很难说清楚 好像看到的几个版本的实施细则修订稿中也都没有进一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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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5: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书和意向书都需要对方签收,当然最省心的是做一个续订合同的表格,除了期限或者部分条款调整外,其他一切条件都按照原合同履行。

另外再接着含笑兄的话题讨论一个问题,如果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意向书(仅有报酬和期限条款)后,单位不同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
如果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又包括哪些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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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16: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llwang1115于2008-04-21 15:43发表的 :
劳动合同书和意向书都需要对方签收,当然最省心的是做一个续订合同的表格,除了期限或者部分条款调整外,其他一切条件都按照原合同履行。

另外再接着含笑兄的话题讨论一个问题,如果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意向书(仅有报酬和期限条款)后,单位不同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还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
如果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话,又包括哪些损失呢?

嘿嘿
我想说的问题是 如果算要约 那么劳动者一旦回执同意续订
恐怕用人单位想不签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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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7: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最近一直在考虑缔约过错责任能否约定损失的问题,看到“意向书”我就冒出了这个问题。

要考虑用人单位发出意向书后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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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1 17: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llwang1115于2008-04-21 17:08发表的 :
呵呵,最近一直在考虑缔约过错责任能否约定损失的问题,看到“意向书”我就冒出了这个问题。

要考虑用人单位发出意向书后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不讨论是不是要约的问题的话

终止或续订意向是不是需要送达?何时送达?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但是很多地方原来都要求终止或续订意向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每耽误一天要支付1天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因此 如果用人单位先送达续订意向 其后又不愿意续订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能送达终止通知书的话

恐怕也就是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外 加付迟延通知的赔偿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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