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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后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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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7 15: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是:十余年前,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肇事者被拘捕,经审查负主要责任,被判刑二年半。但始终没有支付经济赔偿。

讨论:
民事赔偿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果肇事者当时无经济赔偿能力,错过了强制执行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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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7 23: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这么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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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8 12: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
1.当时提出过民事赔偿了吗?具体是如何判决的?
2 假设确实提出过民事赔偿并判决的话,是否申请过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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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9 17: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计算。”

因此,假如提出过民事赔偿并已经判决的话,而且申请执行期限已超一年的话,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获得这笔赔偿的了,除非对方自愿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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