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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10日?[2002]民四他字第16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鄂民四他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本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同意武汉海事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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