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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务活动】] 开展第三期法律沙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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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本周末本版将开展第三期法律沙龙讨论:从许霆案谈起

时间:2008年1月13日(本周日)晚:8:00——9:30
地点:法律版
主持人:野樵,(其他主持联系ing,周五前公布)
讨论内容:
许霆盗窃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真正有争议的不仅仅是此案的案件本身,也包括其背后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理念。本次讨论,拟从许霆案本身开始探讨,并希望能够进一步对案件背后的理论问题进行挖掘,开展一次高质量的讨论。

2日内希望大家能对本讨论所可能涉及到的争议观点进行一些罗列,野人将在10日中午前公布本期沙龙的讨论点,届时请大家多多准备,我们周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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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俺已经写好了一篇,关于对法学思维、方法和哲学、科学的一点看法,正要发,看来还是等等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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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21: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spuer于2008-01-07 21:18发表的 :
俺已经写好了一篇,关于对法学思维、方法和哲学、科学的一点看法,正要发,看来还是等等吧。呵呵

兄好,兄的大作野人均已拜读。兄乃刀笔,野人佩服,法律版感谢兄的支持。兄的文章还是发出来吧,沙龙是一个即时对话方式的讨论活动,兄的文章在沙龙中帖出,恐怕参与讨论的书友也没足够的时间在短短时间内看完,毕竟文章和讨论是不同的。此外,野人想请兄来共同主持本次沙龙,不知兄可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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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野人兄终于出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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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21: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maobu于2008-01-07 21:25发表的 :
野人兄终于出山了。

前段时间年底赶结案,比较忙。回来一看,咱们版那个冷清啊,心碎ing。只能再从头来过了。各位仁兄多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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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年底嘛,就是一个忙。
这事儿刚报道的时候在办公室里也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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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21: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suxue2于2008-01-07 21:33发表的 :
是啊,年底嘛,就是一个忙。
这事儿刚报道的时候在办公室里也讨论过。

我是最早接触本案的人之一,一直想组织大家讨论一下的,一是没时间,二是出于某些考虑,这次开展讨论,野人就从司法实践和我本人的观点来参与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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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宋庄的案子也有讨论的空间,老大可以考虑一下。
转载点资料:

北京画家村"宋庄房讼案"终审判决 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通州区画家村“宋庄房讼”案17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认定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

  马海涛原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李玉兰系城镇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玉兰。去年2月,马海涛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李玉兰系城镇居民,依法不得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李玉兰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

  画家村坐落在北京东部潮白河畔的宋庄镇小堡村一带,如今这里拥有很多农民房改建的艺术家工作室、商店,以及造型各异的美术馆、画廊等。从1994年多名画家入住宋庄到现在,画家村已经聚集了海内外近1500名艺术家,成为中国最大的、国内外知名的画家聚居地,并于2006年被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之一。十多年前画家刚来时,买个上百平方米的农家院只要一两万元,而现在要二三十万元。目前在画家村定居的近1500名艺术家中,有200多人买了农民房。

  据了解,画家村陆续发生卖房农民因反悔起诉画家的案件,至今形成了13起农民讨房诉讼。13起农民讨房案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购房者不是农民,所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依据则是“城里人不许买农民房”的政策。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二中院也在判决中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审理法官说,鉴于李玉兰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就其损失提出明确的反诉主张,在二审程序中,不宜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并处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关注宋庄画家村诉讼案:画家李玉兰起诉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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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的几桩官司备受关注。从1994年开始,几百位来自全国各地的艺术家,从宋庄当地村民手里买了宅基地房也就是一种所谓的小产权房定居。但最近,一些村民却纷纷起诉,以“城里人不许买农民房”为由要求画家腾退住房。我们栏目对此案也进行了持续关注。这两天,在这起纠纷案中败诉的画家李玉兰提起另一起诉讼,要求村民马海涛赔偿损失。
  近日,画家李玉兰来到北京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向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海涛提出了48万元的经济补偿要求,并获得了法院立案。

  李玉兰委托代理律师:“仅仅向上次那样赔了9万多对李玉兰来讲是不公平的。”

  几年前,很多艺术工作者开始在北京通州宋庄聚居,宋庄画家村也因此而扬名。李玉兰一家也在这股热潮中来到宋庄,并花4万5千元从当地村民马海涛手里买下一个农家小院。

  2006年,宋庄被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产业集聚区之一,这里的地价也逐年看涨,于是不少村民开始陆续起诉了20位多画家,要求他们退房,这其中就包括马海涛起诉李玉兰。

  画家村购房者:“现在房价涨起来了他们现在反悔了说合同无效。”

  审理李玉兰一案的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玉兰购买的是小产权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的《买卖房协议书》是无效的。因此判定画家李玉兰在90天之内腾房,马海涛补偿给李玉兰九万余元。但法院同时提到,由于这次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农民反悔,画家可另行申请赔偿。于是李玉兰反诉马海涛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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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21: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落花人独立于2008-01-07 21:41发表的 :
宋庄的案子也有讨论的空间,老大可以考虑一下。
转载点资料:

北京画家村"宋庄房讼案"终审判决 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

.......

一个一个来吧,嘿嘿。俺手上办的,还有一个盗窃虚拟财产的案子,不过还在补充侦查期间,等过段时间移送起诉了,也要拿出来和大家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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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野樵于2008-01-07 21:37发表的 :


我是最早接触本案的人之一,一直想组织大家讨论一下的,一是没时间,二是出于某些考虑,这次开展讨论,野人就从司法实践和我本人的观点来参与讨论了。


莫非野人是审理此案法院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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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21: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blawg于2008-01-07 21:43发表的 :



莫非野人是审理此案法院的一员?

我可以负责的说,绝对不是!!!!!!!!!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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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野樵于2008-01-07 21:43发表的 :


一个一个来吧,嘿嘿。俺手上办的,还有一个盗窃虚拟财产的案子,不过还在补充侦查期间,等过段时间移送起诉了,也要拿出来和大家探讨的。


呵呵,原来是检察官啊,失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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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凑个热闹啊啊(没办法,要十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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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7 2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blawg于2008-01-07 21:45发表的 :



呵呵,原来是检察官啊,失敬。

呵呵,不过也不是我起诉的啦。这个案子我们全科讨论过。当时争议很大。嘿嘿。打住了,不说了,沙龙的时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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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1: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落花人独立于2008-01-07 21:41发表的 :
宋庄的案子也有讨论的空间,老大可以考虑一下。
转载点资料:

北京画家村"宋庄房讼案"终审判决 买卖宅基地合同无效

.......

这事儿离我挺近的。呵呵。
小产权房的问题最近中央二也有几个节目报道。
农村土地上的别墅强制拆除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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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2: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野版版终于又回来了了!!

法版又热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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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7 22: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野樵于2008-01-07 21:23发表的 :


兄好,兄的大作野人均已拜读。兄乃刀笔,野人佩服,法律版感谢兄的支持。兄的文章还是发出来吧,沙龙是一个即时对话方式的讨论活动,兄的文章在沙龙中帖出,恐怕参与讨论的书友也没足够的时间在短短时间内看完,毕竟文章和讨论是不同的。此外,野人想请兄来共同主持本次沙龙,不知兄可有兴趣?
主持不敢了,这班里高手云集,我以学习为主。文章我整理一下发出,下午在办公室敲了出来,因为涉及的内容比较晦涩,我再整理一下,省的发出来叫方家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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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07: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野樵在群里组织过几次讨论,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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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17: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期主题沙龙今晚将按时开始,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由于未能联系到其他主持人,野人就勉力为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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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7: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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