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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劳动合同法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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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 18: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从今天起就正式实施了,各种各样的媒体从该法出台伊始就不断的宣传和报道,应该是件好事吧,但我不敢对此妄下评判,毕竟才刚刚实施效果还未显现出来,姑且容我乱谈一番最近的感受。

其一,关于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中国还是一个较新的事物,目前的舆论导向是鼓励企业要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从商业杂志年终企业排名大都有“社会责任”这一标准可见一斑。
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但是条款中流露出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含义。然而这一部分责任就必须由企业来承担吗?毋宁说,是政府将部分责任转嫁给了企业。
为什么这么说?劳动合同法希望企业能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劳动关系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部法律出台于2007年,这时大部分国企转制、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国企员工买断工龄下岗、分流工作也基本结束,一方面原国企员工无法按照新规定补偿(原先买断工龄的补偿和和新法的规定相差甚远),另一方面由于国企的消亡目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以私企和外企居多。
但是作为企业来说始终以盈利为首要目的,光有义务、责任没有权利是无法长久的,专家们一再强调不要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为“铁饭碗”,但现状是要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真的非常困难即便是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所以年底突击裁员、“华为”事件并不是偶然发生的。而且还有可能会持续发生,在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前,企业纷纷采取各种方法来避免或者干脆破产、注销,最终受害的还是劳动者。

其二,劳动合同法真的能包治百病?
有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是对中国长期劳资不平等带来的诸如血汗工厂、以死讨薪等巨大社会不公的一次矫正。”难道在前劳动合同法时代就没有法律规定?难道就必须以死讨薪?
非也。其实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劳动者的保护(包括工伤)等等都有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地方性法规或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繁杂的规范性文件中,问题的关键是执法。法律规定的再严密,但是大家都不遵守且事后也未受到任何处罚的话,那这就等于没有这种游戏规则。
由于工会组织在中国的缺失(非制度的缺失而是…),再加上就业岗位的稀缺,大部分劳动者处于谈判的劣势,如果政府部门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即便劳动合同法实施,那又能改变什么呢?

事实上,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需要从整体考虑,比如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制度、执法的力度、各相关部门的配合等等,仅靠一部劳动合同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这部法律引起所有人的关注毕竟还是一个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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