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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次全面解读:八大用工恶习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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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1: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求职者面对“有没有男友”、“何时想要孩子”等隐私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昨日,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首次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对职场产生的影响发出警示称,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必将成历史。

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非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

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

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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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8 11: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这些保障,咱们工作就更安心,更安全了~!最后一条不错,我不签合同了,单位还得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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