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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强调大病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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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4: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六大部委,正式发布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下称《意见》)。其第一项便是强调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意见》无疑给此前众说纷纭的“保大病”还是“保小病”争执定下了基调。
  “保大病”还是“保小病”的争议,基于医疗卫生资源有限性与公众医疗卫生需求无限性的矛盾。在财力和组织能力有限的前提下,是优先保障小病医疗,还是优先保障大病医疗,历来就是医改争论的焦点。上一轮医改中“大病统筹”效果甚微,由此引发了对这一模式的争论。
  不过,《意见》仍然倾向于“保大病”。《意见》指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同时,要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这对保障参保居民合理的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医疗服务的范围管理、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和医药费用的结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坚持从低水平起步,根据筹资水平、基金保障能力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按照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有条件的地区兼顾一般门诊医疗费用。
  《意见》对基本医疗的服务范围也给予了说明,包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该服务范围的具体内容,目前正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意见》表示,要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孕产妇、婴幼儿必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以及中医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意见》表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由各地自行完善,且由地方政府加强对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
  此外,《意见》还对加强定点管理和完善费用结算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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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14: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教育等是现代社会政府必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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