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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120为何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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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7: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石家庄友谊大街与石清公路附近民心河,一女子落水;5分钟后,女子被他救上岸;10多分钟后,一辆120擦身而过,未施急救;又是10多分钟过去,第二辆120赶到,该女子却已死亡。

11月29日下午,石家庄市民李先生经历了让他难以忘怀的几个小时:14时20分左右,友谊大街与石清公路附近民心河,一女子落水;5分钟后,女子被他救上岸;10多分钟后,一辆120擦身而过,未施急救;又是10多分钟过去,第二辆120赶到,该女子却已死亡。

  市民目击   救起时似有呼吸

  一辆120急速驶过,市民将其拦住。车上的工作人员说自己要赶去抢救其他病人,走了……

  昨日14时20分许,市民李先生开车来到友谊大街与石清公路交叉口遇到红灯,在等待绿灯时突然发现民心河内有人在水中挣扎。他赶紧将车停到路边,下车跑向出事地点。与此同时,附近的两个小伙子也向这边跑来。

  当他们赶到出事地点时,发现落水者漂在民心河水较浅的地方,脸完全浸入水里。此时,岸上已经有人打电话向120、110求助。

  “从我发现水中有人挣扎到我跑到出事地点把她救起来,时间总共也就五分钟。”李先生说。


  随后,李先生立即对溺水者进行简单抢救,按压其胸腔,该女子嘴中吐出部分呛进的河水。李先生感觉她似乎还有呼吸。十多分钟后,一辆120急速从此经过,市民将其拦住。车上的工作人员说自己要赶去抢救其他病人,走了。又是十多分钟后,第二辆120赶到。但是,她已没了心跳。医生宣布,人已经死亡。

  救人者质疑   120被拦后 救护人员没下车
  


讨论:120见死不救是否触犯法律?是什么理由让他们草荐人命?大家用你们所知道的法律知识讨论一下,当这些事发生在你身上或者是你周围人的身上,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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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1: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不是学法律的,说说我浅薄的意见吧。我觉得这个应该是程序问题,毕竟第一辆经过的120是其他人先CALL的。假如这辆120直接救了落水女子而导致那个先报120的人因为来不及抢救而死亡,那么,这辆120应该会被追究很严重的责任。其实很多时候,法律就是这么死板,但是我们都要跟着法律办事!
我突然又想到一个现象,就是医院救人的问题,假如你得了重病,住进医院,但是你又交不了钱,那么,不好意思,医院不会无偿为你医疗,你要么缴费,要么出院。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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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1: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120应该作一下简单急救吧.
溺水最重要就是那几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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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1: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显然120没有过错。

废话几句。

从情理说,这确实很两难。

第一辆120只是偶然路过而已。

很多时候,拨打120是因为病人时刻有生命危险。如果因为120先救别人,而使得病人死亡,那么这个责任往往要推到120头上。

先来后到,没什么好说的。

再说几句不属于法律范围的话。

从另外一个侧面,这也反映出应急救护体系的问题。现在的情况是,不管什么问题,一律都要医生/护士来处理。这显然是不够的。例子中女子,仅仅是溺水,只需要施行人工心肺复苏术就完全可以救过来。但是在场的人却无一有施术的能力,只能坐等120到来!如果相关机构能够面向大众举行相关培训,只要覆盖面够广,这样的事情根本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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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21: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有个先后顺序的问题。第一辆120不停下来救人是符合医疗程序的,因为这辆车已经在执行救助其他人的任务。该女子落水固然也很危急,但是每一个120执行的都是危急的任务。相反,如果停下来就该落水女子,那么先呼叫120的患者的生命就得不到保障,120会面临着承担一起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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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09: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道德层面的因素不谈,我们知道,110民警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其根本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这在法律上早已是一种确凿的义务。110有警不出、见死不救,就是渎职,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公安部《110出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换句话说,作为全体纳税人的“保镖”和“雇员”,面对自己生命垂危的“老板”却视而不见,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么?
  事实上,110民警因渎职犯罪而受到法律惩罚的情况已有先例。2004年5月14日,湖南省常宁市只有9岁的小女孩丽丽(化名)深夜遭歹徒强暴后,受害家属3次报警110而派出所不出警。当年7月3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宣判,被告人吴志刚被判处拘役6个月。
  再说120,虽然在法律上其定位尚嫌模糊,但在一些法学家看来,见死不救肯定是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作为政府开办的特殊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 120急救中心对公众有救助义务——在这一前提下,具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准行政部门”,如有过失应承担渎职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20在接到求助电话后,即与患者形成了一种预约关系,120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会造成违约。“若执行急救任务途中,遇到其他患者求助,在病情不相等的情况下,要先抢救重患者;若病情轻重相等,则先抢救第一个患者。目前全国的120均是如此执行。”
目前关于120的一些负面新闻,常常看到,毕竟都是人命关天的事情。
就此案件而言,关键就在确认当时的120是否有任务在身了。如果有任务,那基本可以肯定它的处理方法没有问题。那细节上的东西各人的看法各不同了。
附上一个关于120的案例的处理细节全过程:
农民工暴风雪中受重伤警车绕道走120见死不救
http://msn.ifeng.com/3/200711/1130_1658_317209.shtml
http://www.china.com.cn/city/txt/2007-03/28/content_80254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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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3: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辆120如果擅自停下来救落水者,可能会导致整个救护系统上的混乱。
长远来讲,对于每辆120急救车来说,听从总部安排是最佳选择。当然,第一辆120可以向总部汇报,看看能否进行更优的调配。“120见死不救”只是个夺人眼球的题目,120并非见死不救,只是资力不足或调配不当造成了落水者死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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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lgx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2-15 10: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到钱120是不会救人的.可能唯一的解释就是:我们现在发展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切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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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5 13: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工心肺复苏术,这个比较重要


要是别人的病情不紧急,也不会打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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