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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醉酒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18岁少女只获刑12年,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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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2: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2月16日凌晨,18岁的广西女孩杨洋在广州被车撞飞,正在痛苦挣扎时,肇事司机下车查看,随后上车,发动汽车倒车从她的胸、腹碾过,将其活活碾死。
2007年1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认定了以下事实: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翁俊波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航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客车撞倒行人杨洋及右侧施工围蔽栏。事发后,翁俊波曾下车查看,但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

事后,被告人翁俊波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洋的家属赔偿了191500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翁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而众多网友也在猜测:为什么在撞人后选择了这样一种极端恶劣没有人性的方式?宁可撞死,不要撞伤。道理很简单,基于一种理性的计算:撞死人赔偿20万元一了百了,撞伤后患无穷,可能你这一辈子就算为人家上班了。
不知道广大园友对以上这件交通事件有何看法,法院的判罚是否合法以及合情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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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3: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0楼fangweizhen于2007-11-23 12:24发表的 醉酒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18岁少女只获刑12年,大家怎么看 :
2006年12月16日凌晨,18岁的广西女孩杨洋在广州被车撞飞,正在痛苦挣扎时,肇事司机下车查看,随后上车,发动汽车倒车从她的胸、腹碾过,将其活活碾死。
2007年1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认定了以下事实: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翁俊波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航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客车撞倒行人杨洋及右侧施工围蔽栏。事发后,翁俊波曾下车查看,但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

.......

1. 醉酒既不阻却违法也不排除责任,当然也不影响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2. “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而“操作不当”是对意识正常的人的用语。看来审判人员绞尽脑汁为轻判找借口,不惜自相矛盾。
3.能够“下车查看,随后上车”且“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看来“群众”的力量是“有穷的”!与孕妇死亡案件有共通之处。


呵呵,不在野版院子的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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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3: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这种事在中国已经不是先例了。众多网友的猜测也许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的,但却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悲哀。更多的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一点,又或者之前类似案例处罚的重一些,不是也出现过警察开车撞死人的事情吗,但结果呢不得而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这个社会给了他们这样铤而走险的不二选择。
   法院做出的判决个人认为还是有些人性话的。而不是武林小说中的血海深仇,辈辈相传。已经造成了一个不幸,就尽量减少另外一个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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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3: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无星的天空于2007-11-23 13:21发表的 :
   首先,这种事在中国已经不是先例了。众多网友的猜测也许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的,但却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悲哀。更多的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一点,又或者之前类似案例处罚的重一些,不是也出现过警察开车撞死人的事情吗,但结果呢不得而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这个社会给了他们这样铤而走险的不二选择。
   法院做出的判决个人认为还是有些人性话的。而不是武林小说中的血海深仇,辈辈相传。已经造成了一个不幸,就尽量减少另外一个不幸。

个案所传达的信息绝非一个个案那么简单,它改变了人们的期待,最终演化为集体的不负责。犯罪的一般预防所包涵的内容远不止“犯罪的预防”,还包括社会伦理道德和心理的引导。
从人们对贪腐行为态度在这二十年里转变可见一斑。

病句更正:二十年来人们对贪腐行为态度的转变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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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5: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白云区法院有管辖权吗?

   这是故意杀人案,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判处12年是否恰当?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不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只能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适用其一。究竟适用那一种,要根据犯罪的各种因素综合确定,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主观恶意、社会影响、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等等。

   从楼主所给材料来看,被告人没有法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仅有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是“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仅仅是凭此判被告人12年,说不是量刑畸轻,是很难令人信服的。另外,根据“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的表述,不知道法院是否把“酒后交通肇事”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如果这也作为理由的话,那么,本人也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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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应该凌迟处死,并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世为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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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6: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杀人的还是以酒壮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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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2: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来风于2007-11-23 15:39发表的 :
    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一、白云区法院有管辖权吗?

   这是故意杀人案,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这个要问公诉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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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23: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醉乡常客于2007-11-23 16:21发表的 :
这种情况,应该凌迟处死,并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世为鬼!!!

事实上,这种事情往往非常复杂。
酒后的确是要加重处罚的。
但一般来讲,肇事方会以不陪钱为要挟,判死刑的话,受害方不用指望陪一分钱了。
所以,20W换1命,其实也蛮常见。
而且这篇的报道来源也不明确,到底经过是这样,也不能光听这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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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02: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白云的案子。以野人的经验,这样的案子在公诉阶段肯定是经过上调的。估计是给市检发了回来,没办法,白云区院只有自己啃了。从楼主发的帖子来看,仅仅是一个记述性的报道,具体案件证据怎么样就不清楚,不好过多的评论。只是,从现在的司法现状来看,法院一般是能轻判就轻判。尤其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肯定是会考虑判轻一点的。因为法院一般只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决,那么检察院就很难抗诉,因为市检察院一般不会支持抗诉。而被告人则想上诉就上诉了,而上诉之后,是否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就不一定了。所以,法院现在是宁肯对不起公诉人,也不会对不起被告人,唉~~,也是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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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0: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每一次对法律的变通适用都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是相互独立的,进行了民事赔偿不能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一般来说,只能是较轻微的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减轻,本案社会危害和人身危险这么大的案件,也可以变通,不知道法官如何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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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6 20: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这是故意杀人案,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只要加害人有个人财产,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还可以继续追究他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不适用刑法中交通肇事后应赔偿而不赔偿金额超过20万加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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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moon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11-27 08: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0@_@0于2007-11-23 13:47发表的 :


个案所传达的信息绝非一个个案那么简单,它改变了人们的期待,最终演化为集体的不负责。犯罪的一般预防所包涵的内容远不止“犯罪的预防”,还包括社会伦理道德和心理的引导。
从人们对贪腐行为态度在这二十年里转变可见一斑。

.......

非常赞同0@_@0 兄的观点。个案的判决影响的不仅是个案本身,还对社会有导向的功能。现在的法院调节社会矛盾作用作用发挥不是很好,此案只是其中一个例子罢了。
十七大提出的和谐、法治社会还是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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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09: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来风的意见。
故意杀人首先考虑的是死刑,象这种恶性杀人事件应当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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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21: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了想,还是决定踩一下。

我觉得,这里法院的判决不仅是不当,而且是个比较恶劣的判例。但是也不能全怪法院,因为法律本身就不完善。

为什么?

首先,就像筒子们讲的,法律有个很重要的目的是防止犯罪。但是怎么防止犯罪呢?刑适其罪。

这里有个犯罪成本的问题。

如果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那么没人会去犯傻。当然我们这里不考虑精神异常的情况以及带有复仇色彩的犯罪。

比如贩毒,利润高到干一票大的,下半辈子就可以天天躺着数钱了。但是贩到一定数量被抓到(注意,是如果被抓到)就要掉脑袋加没收财产。犯罪成本很高,但是还是有人干。为什么?侥幸不被抓的话还是合算的。

以此例讨论。

交通肇事罪,即使是“情节特别恶劣”,也只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罚还是相对轻的。但是受害者不死的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很高,这个成本就不得了。司机不走运的话,等于一家下半辈子做奴隶了。

但是再倒车把人碾死,如法院判决,顶多故意杀人。以死刑计算,附带民事赔偿不见得很高。很高的话法院检察院要不高兴的:人都判了死刑,钱就少拿点,人家也不容易。这样最多自己掉脑袋,一家的以后生活还是可以马马虎虎的。如果考虑到可以民事和解,那成本就更低了。

OK,作为司机当然选B计划。

问题就出在这里。有了一个这样的判例,司机撞了人就直接补上一油门。反正这个成本比较低。

那么,在这个判例里,没判死刑,文明司法了,对得起犯罪人了。但是公众的生命权呢?只要被车撞了,不管能不能康复,都别想指望活命了。

而特别严重的是,计划生育的结果,使得三口之家中子女的夭亡实际是对整个家庭的毁灭性打击。这个例子中死者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不得而知,但是很容易让人想到这样的后果。

另外,本例里司机是酒后驾车,如筒子所言,没听说过喝酒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的从轻情节。

所以,对于本例,我认为实在是应该判处无期(及以上)并处高额罚金/赔偿的,将犯罪成本提高到远远超出将人撞伤的情况。这并不仅仅是为了公平,更多的还是为了防止此类犯罪,为了保证公众在交通事故中的生命权。司法文明,应该是对于大多数人,而不是只对于少数人。

如bz所说,法院也有难处。这其实就是法律在此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空白导致的。当务之急应该是立刻制定相关规定,从法律上保证其不可忍受的犯罪成本。当然,对于伤残赔偿金也应该规定一个合理的上限,将两者的成本拉开较大差距。

最后请教bz,“因为法院一般只要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决,那么检察院就很难抗诉,因为市检察院一般不会支持抗诉。而被告人则想上诉就上诉了,而上诉之后,是否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就不一定了。”这话我没看明白那个因果关系~能不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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