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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第三者做证的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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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6 23: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林某,杭州市某广告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某,无锡市某人民医院护士
  原告林某,被告苏某于1997年10月给人介绍后相识,1998年2月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一年生下一个女儿,但随后不久,两人经常为家庭唢事吵架,二人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后,林某因不忍夫妻吵架,全身心投入工作,搬到公司附近租了一套房子,独住四年,期间亦经常回家探视女儿,在家小住。2001年5月,林某认识了叶某,二人渐生好感,发生出超越朋友的感情,二人经常同出同入,俨然一对夫妻,索性在外面购房同居,期间苏某经常找林某和叶某吵闹。林某分别于2002年2月和2003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每次均以夫妻感情尚水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为由被驳回。2004年6月林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做出惊人之举,请出自己的同居女人叶某出庭做证证明自己和该女友感情很好,而和妻子缺乏感情基础,即使回家小住也是非打即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大家讨论下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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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20: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的条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 因此,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看来 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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