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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本案中被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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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5: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原告方系某镇居民,其父亲于2007年3月17日早晨六点10分左右突发脑出血,镇上诊所医院匆忙来检查,诊断结论为 \"大小便失禁,意识模糊......疑似脑出血.\"原告随即在6点半左右拨打当地120,120随即指派该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三甲医院)出车,120车在半个小时后到达,只有一随诊医生及护士,医生做人工心肺复苏,注射,然后通知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准备急救,120到达市第一人民医院ICU病房(重症监护室)约八点半,但此时ICU病房门紧锁,随车医生多次联系急救科主任及ICU病房主任,均拨打不通,随车医生无奈,病人在ICU病房停留约50多分钟后最终被迫转至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当晚宣布脑死亡.
   原告遂将被告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延误救治,最终导致病人死亡,而被告方坚持认为自己救治无过错,且病人送院前病情已危重,意识模糊,不能说话,病情已不可逆,脑出血的情况下死亡率极高,因此被告方认为是病人本身病情的危重性导致死亡,与被告无关(在其后原告律师请法医做司法鉴定法医也这么认为)

  本案是本人经手的一个案件,现在已经判决,请大家从原被告方的立场分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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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5: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被告解释当初ICU病房关闭的原因是该日病房例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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