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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0 21: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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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合同协议有否有规定, 房东是不承担责任, 原因如下:
从债权的角度看:
对于租赁合同, 其给付义务是房屋交付以及维持租赁物适于使用的状态, 房东是否负有防止房屋被盗以及承租人财产安全的义务的从义务必须结合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惯例考虑, 从义务一般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主给付, 本案中出租人只是交付房屋居住, 不能确保承租人的财产安全, 所以,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害自然不负责任, 如果要求出租人天天在房屋外面站岗, 那么租赁合同更像是保安和保管(承租人财产)合同.
从物权的角度看,
由于不动产租赁权已经物权化, 出租人实际上转让了使用权, 收益权,占有权, 甚至使用权的处分权, 所以,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占有, 支配, 这种使用权具有对抗所有权人的效力, 即使是出租人也必须尊重承租人的使用方式, 出租人更多是采取一种消极的容忍态度, 出租人主要在于出让使用价值换取价值, 这是从这个角度, 承租人反倒是承担了对租赁物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如果因为其过失导致了失窃, 承租人可能会对因此给出租人带来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一般来说, 失窃案件承租人是没有过失的, 这与担保物权形成了对比, 由于担保物权不是使用权, 而是对交换价值的支配权, 所以, 如果一个质权人的质物受到了侵害, 处质人是应该按照担保债权范围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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