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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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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6: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此项规定中的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是犯罪嫌疑还是已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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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7: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理解为:若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已符合上述某罪除主体方面之外的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则即使行为人只是已满十四周岁而不满十六周岁,也应被定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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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7: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2002年7月24日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照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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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20: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楼主的问题而言,应该属于已定罪名,犯罪嫌疑未经审判岂可用作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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