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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元规则下的选择——谈谈宪政和经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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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3: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元规则下的选择——谈谈宪政和经济的关系
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与方式与制度密切相关。制度不同则效率不同。宪政作为一项设计国家制度及运作的规则,对于其他层面的规则如经济、文化、政治权力层面来讲,起着一种提纲絜领的作用。即宪政规则是规则的规则,可以称之为元规则。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有无宪政,宪政的规则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济政策的制度。宪政规则居于元规则的位置,越是这样高序位的规则,越是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因而越是需要从跨时段的长远视角去考虑。宪政规则既然是一种元规则,那么首先在规则范围上就应当理清哪些是元规则应当规定的内容,而哪些又应当是在元规则之下被元规则所限定的内容。其次,就是,元规则下所规定的内容不能逾矩去和元规则相抵触。即依规则这一抽象原则所作出的一些具体原则应当安守自己的本分。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将人们的决策严格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宪制选择阶段,是人们关于政治秩序和政治决策基本规则的选择。第二个是后宪制选择阶段,是在已确定的宪制下对具体行动策略的选择。“实际上,那些决定政策效果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更为重要,如果说一种游戏规则有缺陷,那么,这种缺陷首先来自游戏规则本身的不合理。同样,市场经济面临的种种问题,不可能靠更换一些更精干、更仁慈的政治家或改变各种政策策略来克服,而必须首先从决定政治秩序的宪制上寻求解决的突破口。”
经济发展应当遵守规则的,但前提条件是规则的公正性应当得以实现。而何为规则的公正,这必然和规则间的选择密切相关。宪法规定了行政机构的权力范围,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规则。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在元规则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即在规则内进行选择。之所以强调宪政规则是一种元规则,对经济发展来讲,正如罗尔斯所设想的立宪层面是在无知之幕下进行是为了避免有各种利益偏好的人会因自己的利益偏好而在制定政策时违背社会正义的要求,那么宪政的元规则就是要在无知之幕的情形下在作出政策安排时尽可能对即将赋予政府的权利予以限制。宪法具有稳定性和长远性。某些在宪法下作出的经济政策的效果很可能在短期内无法看到其所预期的效果,而如果从宪政层面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认,那么其稳定性和可实施性将大大增加,这样会极大地避免因短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必然有利于从宏观的社会结构方面做出协调和调整,为经济政策有效实施做出相应配套的制度。
  如何处理好市场经济和政府的关系微妙而又不可回避。政府以及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并非全知全能,也并非不偏不倚,“精英主义”和“神明政府”都被事实证明是理想主义的。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国家没有任何神秘之处,政府同样会作出错误的决策。如果不对政治家和官僚、不对产生政策的决策程序和过程进行立宪限制,任何一项构想精美的政策都有可能受到掌握有各种权力而本身又受到利益倾向影响的政府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的利用,从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达不到本身所意欲达到的目的。但是,作为元规则的宪政制度却因其限权的优良品性与素质,可以设计出一种合理的政治规则和表现民主的方式,迫使政府及组成政府的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的利益倾向,都会有如有一种强制力一样使其沿着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作出决策。
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使我们无法回避非市场机制的作用,即政府的干预有现时的合理性。但如何使这种非市场选择下对于个人利益的牺牲最小化,防止滥用由个人的偏好推导出集体的偏好的权利,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乃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防止政府成为“利维坦”那样的怪物。我国对宪政改革一向予以重视,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我们在宪法既定框架下所作出的种种努力似乎收效甚微,究其根本原因,乃是因为过于重视后宪制选择,而忽视了作为元规则选择的限制选择,在一种本身就存在缺陷的游戏规则下,成效不大也不难理解,因为宪制选择直接决定了后宪,制选择的结果。行政权力的扩张尽管有诸多原因,但过分以管理名义所实施的种种调控无疑为腐败提供了机会。而只有关注一种可靠的宪政制度,关注理性与良性运作的游戏规则,才能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通畅的渠道,才能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留下广阔的上升空间。没有一种可靠的制度,个人的自由、市场经济就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多数权力的扭曲、政府的扩张、寻租就不会得到有效的控制。政府是权力寻租的根源,多数统治原则条件下一部分人积极选择的结果导致政府扩张,政府扩张导致寻租泛滥,寻租泛滥导致权力腐败,社会矛盾恶化。而人类宪政经验表明,只有宪政才能控制权力。毕竟最可怕的不是市场垄断而是政府的垄断。而只有通过元规则建立一个缩小公共空间,扩大市民社会,实现充分抑或彻底的市场化,减少公共权力能够配置的公共资源,通过宪政制度的不断创新,才能将国家真正引向一个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方向上去。或许惟有从元规则下作出这样的选择,才能真正使政府和市场经济相容,才必将是一个长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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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9: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根本的关系就在于经济决定宪政的方向,而宪政又反过来决定经济的增长模式,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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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3: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体来说,宪政和经济的关系,正如天不为已兄所言。但是把各个问题细化下来,那可真是让人头疼的大问题。宪政是在次优层面上,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其尽力保证公平合理,也尽力保证各个利益得到平衡。当宪政对基本社会关系的规范达到和谐程度的时候,自然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是生产社会资源的的活动,社会资源的整体状况必然要求调整手段与其相适应,这个也毋庸置疑。只是这个度确实是太难把握了。要考虑大的矛盾,要考虑各个利益集体的相互矛盾,更要考虑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消耗。这些根本不可能计算出来的东西,致使对二者和谐度的把握,只能通过大致的判断来进行。而一个社会的政治运动过程中内耗越多,那么干扰的消耗也就越多,判断也就越困难,想达到适应的程度也就越麻烦。很多集团的内部利益平衡是没办法用法律来解决的,所以要想尽量减少这些干扰,就只能将各个利益集体模块化,宪政对模块进行调整,模块内部利益自己调整。要通过规范手段,尽量避免模块内部争端直接干扰政治运行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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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3: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野人说不大清楚,也没法说的太具体,但是这两天好像大家不是很积极,野人只好自己多回复回复帖子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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