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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看论坛存在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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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1: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由于论坛法律版块在搞读书活动,为了积极响应号召,我也顺便读了一些相关的书籍,结合自身工作的需要我主要选择了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书籍,不学习是不知道,一学习就发现原来自己干了若干违法的事情,唉!当然今天先不谈自己,说说咱们论坛有些版块存在的侵权行为以及可能的免责方法。由于本人的专业不是法学可能有些说的不清楚不明白,只是希望大家从这个贴子有所对论坛存在的侵权问题有更进一步的思考。
  从整个论坛的内容来看,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法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我们论坛存在侵权问题:专家找书区和期刊论文求助区主要是给应助者提供电子书或文献资料,这些电子版的资料有些是有版权的,有些没有版权,对于有版权的电子书,不管来源是否合法,提供上传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来源合法但未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下载,上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检索方法探索区原意是讨论如何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资源,但我们还是发现这里有不少的贴子在讨论如何避开某项合法的技术限制。国内文献资源区和国外文献资源区主是国内外资源密码,代理的发布,其实质就是故意避开技术措施。读书软件交流区,这里原意是读书相关软件应用技巧,代理、CX等软件的教学与开发,但现在主要是对其他电子资源的下载,解密软件占相当大的比例,也就是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其他一些版块主要也就是转贴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存在侵权现像,就有可能会遇到诉讼,我们各位是否也可以为论坛出些主意了,我个人认为可以从法规的以下几条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

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个人认为:
  1.继续保持论坛现有动作方式--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找一些其他赚钱途经如多加一些广告收入。
  2.对各应助版块加大限制,并且应助的文件最好不要上传到论坛。
  3.对密码,代理及破解同时也要加大限制。
  4.对于可能存在版权问题的资料最好也不要上传至论坛。

一点管见,请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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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9: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以营利为目的
虚拟货币算不算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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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3 1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本论坛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经费主要是站长的收入支付,论坛内部人员未因为使用论坛的服务交费。因此我认为本论坛是非营利的。
  “虚拟货币算不算营利”
  这个问题我不清楚你指的是什么的虚拟货币。如果是指Q币之类的话,我们就没必要讨论了,因为本论坛没有和Q币等挂钩。如果是说论坛财富和威望的话请看下面的论述:
  “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具有这样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而本论坛的财富和威望有这几个职能吗?本论坛的财富和威望不能用于现实生活的兑换,不管是对人民币还是其他商品,因此它就不存在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这两个重要功能,因此本论坛的财富和威望不是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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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4: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随着论坛的发展,更应谨慎
楼主意见值得参考,希望论坛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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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7: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论坛作为一个商业主体,你要说没有营利基本上是难以服众的。因此,我们在发布作品的时候最好有所声明,哪怕这个声明最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率,至少代表了做网站的人的意识。所以,我建议,任何应助都最好在在短期内删除,无论这个应助是否有侵权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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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7: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achan于2007-10-13 12:48发表的 :
“不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本论坛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经费主要是站长的收入支付,论坛内部人员未因为使用论坛的服务交费。因此我认为本论坛是非营利的。
  “虚拟货币算不算营利”
  这个问题我不清楚你指的是什么的虚拟货币。如果是指Q币之类的话,我们就没必要讨论了,因为本论坛没有和Q币等挂钩。如果是说论坛财富和威望的话请看下面的论述:
  “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具有这样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其中,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而本论坛的财富和威望有这几个职能吗?本论坛的财富和威望不能用于现实生活的兑换,不管是对人民币还是其他商品,因此它就不存在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这两个重要功能,因此本论坛的财富和威望不是虚拟货币。
类似问题甚至已经被提到了刑法立法日程,
如果进展顺利,
应在两年内出台相关规定。
本论坛的威望和财富也有被纳入的可能。
谨慎、保守点不会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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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9: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主要的一点,我觉得还是,不要开以钱买论坛币的先例,如果一旦如此的话,很难再说清楚论坛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只是书友之间的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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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3 23: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这么定义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并且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三个基本属性:(1)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得将组织的资产转变为私人财产;(2)非政府性: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3)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志愿者和社会捐赠是重要社会资源、活动的社会公开性、提供整个社会的公益性公共产品和社会部分成员的互益性公共产品。第(1)其实很重要,不是说不能营利,只是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有了利润也不能进行分配,这些利润还是要用于本组织。
引用第5楼anglo于2007-10-13 17:52发表的 :

类似问题甚至已经被提到了刑法立法日程,
如果进展顺利,
应在两年内出台相关规定。
本论坛的威望和财富也有被纳入的可能。
.......
  类似问题主要是指Q币等,主要原因是这些虚拟货币是可以用人民币购买,并且这些虚拟币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兑换,不管这些途径合法不合法,合法的话兑换成人民币或充当人民币的流通功能就可能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如果是非法途径就可能成为黑市货币,因此它们已经初步具备了货币的两个属性: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对于现阶段否认Q币是虚拟货币的看法认为:Q币是由人民币购买,但Q币不能兑换成人民币,当然是指合法的,也就是说Q币现在还不具备流通的功能。但是我们可以看到Q币可以在几个不同的网站当人民币使用换取其他商品,这点是需要注意的。
  因此根据现有的资料来看,如果本论坛的财富和威望与人民币不挂钩的话---流通功能的实现,是不可能成为虚拟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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