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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法谚阐析】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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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3: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谚】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
【解析】在大多数情况下,谁要维护自己的权力,谁就得去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如果是富人或拥有很多资源的人,去举证比较容易,成本较小,但对于穷人来说就比较困难,若是一个弱势的要举证一个强势的,或者需要举证的东西太多,那么这个群体的权力就会经常收到侵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子的思想建立的法律很多领域就有失公平。
【我的理解】以上就是我的一些理解,另外我想起来在中国股市到处充斥“老鼠仓”“违规操作”等侵害中小股民利益的事情,而美国股市比较公正与健康,最大的原因可是中国的实施的谁主张谁举证,美国是谁否认谁举证。从这可以看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或领域实行谁否认谁举证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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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6: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明确指出,这两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是以贫富强弱为标准来分担举证责任;二是认为中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导致出现"中国股市到处充斥‘老鼠仓’‘违规操作’等侵害中小股民利益的事情",而美国"否认谁(主张)谁举证",因而"美国股市比较公正与健康".
  在中国,举证责任形式多样,并不是实行单一的"谁主张谁举证"。说举证责任多种,一是指除了由当事人举证外,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二是指当事人举证时,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第六条,分别规定了侵权、合同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责任倒置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些条款不仅有"谁主张谁举证",也有"谁否认,谁举证"。除了举证责任形式多样外,该《规定》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诉讼上的自认、免证事实等作出了规定。
  第一种观点错误显而易见,不必多言。第二种观点也不难推翻。首先,如果认为只要实行了“谁否认,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就可以杜绝“‘老鼠仓’‘违规操作’等侵害中小股民利益的事情",那么,中国也存在有“谁否认,谁举证”的情形;其次,美国也不是仅仅实行单一的"谁否认,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也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第三,中国存在“‘老鼠仓’‘违规操作’等侵害中小股民利益的事情"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实行了"谁主张谁举证",美国的“股市比较公正与健康”也不能完全归功于其否认了"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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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6: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这条是这么理解的吗??

这一条的本意恰恰是强调要“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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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6: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句话算法谚么
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是民商事法律中用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故侵害的基础,一个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是与别人发生纠纷,首先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起因和基础之事实之存在,方可向法庭提出告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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