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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医疗事故中医生如何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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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18: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医疗机构的改革及国家医疗法律制度的完善,医患关系出现的激烈的交锋,在通常情况下舆论偏向于患者,这给医生带来的严重的不力,即使医生毫无过失,在舆论的误导下,医生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此本人以案例为证发起讨论,请大家支持.
  患者,**,女,年龄:25天,入院时神志不清,面目潮红,体温:32.6摄氏度,血压测不出来,入院时以病危,医生行积极抢救,在进行头部吊针输液时病人死亡.
  家属:是因为输液原因所致的死亡,要求控诉
  院方:患儿来时以危重,抢救无效.但对于家属所说由于输液所致的死亡,拿不出有力证据.
  问:该如何处理该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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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9: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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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2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尸检是第一位重要的,医生不提出此,医生说不清,而且有责任; 家属拒绝,责任则全在患方.病例上简单但已反应了当时患儿病危状态,再是急诊急救中,即使有医院有小的技术过错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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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21: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写的很清楚了,我想如果医生能好好的阅读、学习本处理条例,一定能解决好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对待病人及家属的态度,因为这常常是医疗纠纷的根源。
  面对现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一是必须掌握专业知识;二是掌握法律武器;三是学会与人交往。
  总之,现在的医生和患者都不容易,医生也许会成为患者;患者也许会成为医生。相互体谅,目的只有一个治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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