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当今社会,无论是哪个行业,似乎都喜欢通过数字来进行规范化要求,检察院也不例外.这不,从刑检部门来说,从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都被纳入数字考核的范围.批准逮捕,有不捕率,审查起诉有退查率、另处率、不起诉率、无罪率,这个率那个率,反正都是一堆一堆的来。
真要拿规定来较真,这些率似乎都只是检察院内部对各单位考核时候的一个参数,你哪个检察院要是违反了也不能怎么着。但问题是,哪个院不想弄个先进,哪个院愿意在考核中垫底啊?!即使经办人觉得没什么,那大老板也不干啊!!于是问题就出来了,降低不捕率,降低另处率、不起诉率、无罪率....。这下好玩了,不能不捕,不能另处,不能不起诉,嘿嘿,还不能无罪。这案子发生了,公安去取证,且不说公安同志们的素质高低,可目前咱们的侦查水平和案件本身的取证侦查空间在那放着呢,这都是不可抗力,你这几个率往那一放,这案子到底该怎么个办法呢?
咱们政策说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知道这个“率”是个什么地位。其实,平心而论,野人能理解这个率有限制权力滥用的作用,可是我总觉得这个权力可以通过其他的审查、监督方式来实现制约,这些个率一出来,就总觉得有点违背客观规律。
不捕率、另处率、不起诉率、无罪率,这些比率的要求实际上是在要求什么呢?那就是说,逮捕了就得一定能起诉,起诉了就一定得有罪。这其实就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我们这个刑事诉讼的实际工作中,从逮捕到审判,那证据标准的要求是相同的。可问题是,证据标准从逮捕到审判等同起来,这个玩意不现实啊。如果逮捕的时候证据就已经那么完备了,那还要逮捕干吗呢?直接让公安向法院起诉,然后法院判个有罪不就完事了吗?可这样势必是不行的,世界上好象没哪个国家这么干,而且也做不到。美国虽然是个判例法国家,但是对证明标准却有严格的划分。它那九个证明标准级别,各管各的那一份,清清楚楚。要是我们也呢做到这个程度,我觉得大概也就不需要这些比率数字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