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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用法统治和法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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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1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用法统治与法的统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用法统治,法律具有浓重的工具色彩,是法律工具主义的实践,法律仍然具有听人使唤的“奴婢”的身份。法的统治,则是一切都在法律的治理之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具有“神”的身份。法律就好像上帝,人们将他塑造出来之后,就只有向他顶礼膜拜的份了。
   我国历史上用法统治的典型,莫过于法家的观点了。商鞅提出了“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注意这里的用词,自“卿”以下,当然皇帝除外了,因为下面说的是违反“王令”、“乱上”的情况了,法制的对象是不包括皇帝的。韩非子认为君主必须执有“二柄”,即行赏施罚。《韩非子》一书中说:“明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还说“刑过不避大夫,赏罚不遗匹夫。”法律不过是皇帝统治的“一柄”而已。可见,法律和皇帝是合二为一的,或者精确点说,就是法律是维护皇帝统治的,是皇帝驭民的工具。所以,法家执政的理念是典型的用法统治。
   尽管汉以后,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法律仍然是不可少的,皇帝和各级官员们都用法律来管理社会,实际上,只不过是儒家学说法律化,或者是法律儒家化罢了。法家思想并没有彻底消灭,它被融入到儒家思想体系中了。董仲舒所倡导的儒术中已有了法家的内容,汉宣帝的“霸王道杂之”,就是对儒法的兼收并用。可见在汉代,法家思想对王权政治还有着一定的影响力。此后,通过历代儒家大师说经解律,把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与封建的伦理密切结合起来。在司法制度上自而下地推行“春秋决狱”,使儒家经典法典化。这一过程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通过《魏律》,特别是《晋律》而完善。用法统治,表现在立法上,皇帝是“金口玉律”,“言出法随”,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表现在司法上,皇帝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用刑,掌握着生杀予夺之大权,甚至重大案件均由皇帝定夺。在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里,法的统治是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的,因为,缺乏经济基础和政治环境。
   现代宪政理论十分明确指出,法治绝不是用法统治,而是法的统治。人民通过选举,成立了立法机关,由这个机关,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客观规律,制定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在国家根本大法的统领下,由各部门法组成了完美的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体系,是任何公民、法人、政党和其他团体都必须遵守的。谁都没有法外特权,谁都同样地受到法律保护,而一旦违反了它,谁都同样要受到惩罚。法律像太阳一般,毫无例外地将它的阳光洒到任何一个角落,它谁都不会嫌弃。它绝对不会嫌弃贫困落后者,也不会嫌疑无权无势者,十分公平地将阳光给了自己的“子民”。尤其重要的是,法的统治不仅要统治老百姓,更重要的是统治了政府行为和各级官员。法律具有最高性,不允许存在超然于法律之上的、专断的权力,任何人法外开恩,也不得因除违反法律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否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受法律约束的政府与专横政府的界限所在。在实行法治的地方,政府就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法赋予了公民应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公务员行使权力的规矩和界限,使得权利与权力有了第一次的平衡。
   但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有许多人没有认识到这点,仍然将用法统治混同于法的统治,没有将法律奉为圭臬,将法律视作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而是将其作为用时可用、无用时不可用的工具,甚至把它当成了听自己使唤的婢女。如果说封建主义的残余在现代社会还有的话,最大最臭的就是用法统治的观念。令我们十分担忧的是,如果具有这样落后的封建意识的人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将何等任重而有道远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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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11: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一把,收获颇丰,的确是的。

前者是从工具论角度提出来的,后者则体现一种纯粹的法治的精神。

留念,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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