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超星 读书 找书
查看: 3162|回复: 19

[【刑事法学】] (读书活动No.1)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引论-读书摘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7-11 17: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当作是先抛块石头。



1、  什么是法学的方法?
广义的理解包括:a、历史的方法;b、社会学的方法;c、教义学的方法
狭义:教义学的方法。

?:拉伦茨此处的Jurisprudenz意为法律教义学,这是乎才是该词的原本含义,但是为何我们在中文文献中碰到的,尤其在英美的法学文献中,理解为法理学?

2、  法学的方法(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教义学的方法)可靠吗?

(1)  一百年前大家认为法律教义学的方法是可靠的。

(2)  现在认为可靠性丧失。

   A、  为什么?法律判断中包含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不能用科学方法加以审查,不能以观察实验的方法加以验证,它不过是表达了判断者个人的一种确信。大前提有问题,当然不能确保结论的正当性。 (?这个是针对立法学层面的吗)
   
  法律判断中价值判断的表现形式:
       a类推适用,
       b衡量冲突利益
       c考虑社会生活的新发展、新关系
   
   B、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自身,需要经过解释、借助裁判才能成为现行法(活法)的一部分。   (?这个是针对司法学层面的吗)

3、  可靠性丧失了,怎么办?   

(试图让价值判断有章可循、一定程度客观化)
     
     A、 必要性。因为对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的冲击
     
     B、 方法。比如审查它们和其他裁判以及和一般承认的原则是否相符。
      
     C、理解法学不同于实证科学的特殊性。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张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以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进而可以进行评价,当然这种判断和评价的可靠性不可能达到实证科学的精密程度。
     
     D、法律的这种特质,以及对于这种特质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法学方法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这里拉伦茨回到了对于法的不同理解的考察,因为对于什么是法的不同理解直接的决定了研究者采用的方法。 这是下一篇的内容.

古卷青灯 7月11日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1 1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对理论性很强的书就是读不进去,看样子还要修炼啊。

像古卷兄,闯荡过之后又入书斋,青灯相伴,人性和学问都得到升华,神往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7-11 19: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hw8210于2007-07-11 18:47发表的 :
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对理论性很强的书就是读不进去,看样子还要修炼啊。

像古卷兄,闯荡过之后又入书斋,青灯相伴,人性和学问都得到升华,神往啊

hw兄谬赞,我不敢当。我不过俗人一个,那谈得上什么升华.

方法论是屠龙术,法学本来就无根基,若再不讲方法,其正当性,客观性,可预见性,必将丧失殆尽!君不见,今日判决之多歧义,法学者论理之满纸皆疏漏。每个成熟的学科都离不开妥当的方法,以保其推理之无虞。

欢迎hw兄加入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2 18: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法学方法论的三个层次想到(1)
作者:ereree  时间:2007.7.12

按照我上传的一个讲座记录
(法学方法论:郑成良):
他把研究分成三个水平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法学研究的三个不同的水平:
训练三方面的技能:价值传统(包括伦理学);逻辑推论;社会研究方法;
书的第一节是“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也就是在“应然”的水平,想把其转换换到“社会事实”。由主观到客观的一种尝试。其中谈论了转换许多困难之处。但是做了许多叙述以后他并没有给出(他为什么要给出?其实是我想他在这里给出答案比较好)实际可行的转换方式。
把主观程序客观化,这样方便法律的执行的一致性,也体现了公平性。但是每个人(在此法律的对象是人,而不是法律条文),其理解能力是有差异,作者没有给出直接的“鱼”而是“渔”思考的方法和角度是很明智的,也是大师的作风。
我对其的建议是:把价值命题转为客观评价标准的“路径”还是有的,就是社会学研究方法中最基础的技能:“操作化”,关键是把价值观点的层次(纵向),水平(横向),结构(整体)。搞清楚,写成一套评价体系,通过定量不断的修正(心理测量中常用的研究手段),得到最终的评价流程。这一步还是可以做的。问题是,在这之前,什么价值观点会处于这个体系的评价者的角色,将是一场恶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2 18: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中文版上面没有引论一章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7-12 18: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真是这样,看来找书区的那个专家下漏了,那请含笑辛苦一下,帮忙补齐好吗,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4 23: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gjqdzzh于2007-07-12 18:49发表的 :
好像真是这样,看来找书区的那个专家下漏了,那请含笑辛苦一下,帮忙补齐好吗,谢谢。


补缺页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6 00: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拉伦茨此处的Jurisprudenz意为法律教义学,这是乎才是该词的原本含义,但是为何我们在中文文献中碰到的,尤其在英美的法学文献中,理解为法理学?


Jurisprudenz在德国、法国和英美的确意义侧重有所不同,具体区别,似乎台湾王伯琦在其某本法学讨论之类的书中有专门讲述。这个区别怎么形成的,这真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先记下来。

wiki一下,Jurisprudenz的拉丁词根为juris 和 prudentia,前者为法,后者指知识、智慧、学问,所以德语中的用法倒似乎符合“本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6 05: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论

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和界限,借以探讨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科。

问题的提出:与一百年前的状况相比,现在人们认识到的困境:法律确信的丧失。两个原因:司法判决(?)(juristische Beurteilung)中包含价值判断,由此三段论的正确性无法保证;此外,人们不再认为,法可以全部或基本上从制定法(Gesetz)(法条)中找到,相反,大部分制定法是由司法裁判最后塑形并可以使用到个案中去,许多法条事实上是通过裁判才成为现行法的一部分。找法(Rechtsfindung,直译为“法的发现”)肯定无法完全归入制定法的适用。以上两个原因或可粗糙简化为:制定法(立法)不是法的全部;司法不是无涉价值判断的三段论推理。

但是,上述两个原因并不意味着制定法现在已经无关要紧。制定法还(应当/需要)对法官有约束,为此需要对制定法的解释;而这种解释不应当是解释者(法官)恣意而为的,但是法官的裁决又不可避免带有价值判断,为此,必须审查:司法决断和其他决断(此处,其他决断和司法决断相对,其意指政治或其他什么决断?)及公认的基本的法律准则是否一致,以及是否“适当”。为实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一定的方法,这就是法学的任务。

拉伦茨将通过本书展示:就“价值取向”的思考,法学也已经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和转述给定的价值判断,而每当需作出新的价值判断时,借助它们——至少在一定的界限内——可以使该原有的价值判断为新的价值判断提供准则(?orientieren,译为准则有太强的嫌疑)。相应地,可以实现两个目标:价值判断可由他人审查(即理解和转述给定的价值判断)、理性的批评成为可能(即对新的价值判断的批评)。就我看来,拉伦茨立的这个目标是非常大的目标,特别是后者。(在这个意义上,拉伦茨此处的法学概念似乎不完全限于法律教义学。)

当然,拉伦茨以退为进,数次强调法学作为一门科学(Wissenschaft,陈爱娥翻译为学问),不可能达到数学等自然科学的精确程度,而要求“从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的特征”。而要认识法的特质,就必须对法——法学的研究对象——有更详尽的认识。因此,拉伦茨指出,法学方法论也离不开法哲学,解释学对法学也极为重要,同时,要理解法学方法论的主张,也需回到判例和法律教义学。

附言:陈爱娥将Gesetz一律译为法律,在中文语境中易生误解,请各位注意。中文中法和法律的区别远没有德文中Recht和Gesetz的区别这么明显,所以我在此特地改为“制定法”,以示强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6: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英美法不讲方法论也过得很好。我想兰代尔教学法或Socratic Method本身就富含了方法论的因素,他们讲think like a lawyer,在职业教育的背景下,对于相关技能的培训就成了当然之义。

欧陆的背景不太相同,法学可能很大程度上还是作为一门科学(Wissenschaft)来传授和研究的,法学家研究方法论主要目的确保法学作为一门学问的可靠性,确保司法裁判的客观性。

前几天看到赵晓力的一篇文章,一时无语。
。(原载《南方周末》2007.7.5.):在中国的民法课言必称德国的同时,2001年德国重要的律师事务所除了一所之外,其余全都被美国化的英国律师事务所合并,传统属于法国律师天下的国际仲裁领域,也被美国大律师事务所占据。而美国大律师事务所不屑于兼并德国律师事务所,是因为即使适用德国法律的企业并购,德国客户聘用的也是美国大律师事务所——何美欢教授此书,描绘了一幅法律全球化事实上蜕变成法律美国化的图景。而伴随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全球攻城略地的,是美国法学教育的全球传播、美国式法律文件和业务方法的全球传播,以及美国法律的全球传播——通过强有力的游说改变各国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美国法律跨国公司攫取的是律师业务中利润最丰厚的高端部分,其后果是各国本土的律师事务所被迫转入日趋激烈的低端竞争,降低了本土法律教育对最优秀学生的吸引力,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6 17: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gjqdzzh于2007-07-16 16:25发表的 :
据说英美法不讲方法论也过得很好。我想兰代尔教学法或Socratic Method本身就富含了方法论的因素,他们讲think like a lawyer,在职业教育的背景下,对于相关技能的培训就成了当然之义。

欧陆的背景不太相同,法学可能很大程度上还是作为一门科学(Wissenschaft)来传授和研究的,法学家研究方法论主要目的确保法学作为一门学问的可靠性,确保司法裁判的客观性。

前几天看到赵晓力的一篇文章,一时无语。
.......

对于赵晓力的片段: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局面的确如此,而且很有些时日了。欧洲大陆的律师所的规模一直以来就不能和英美大所的规模相比,这不新鲜。只是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业务国际化诱使英美大所直接合并欧洲大陆的律所。但是,其后果是否如赵晓力所说的那么严重,还应仔细审查:
比如:
赵晓力说“各国本土的律师事务所被迫转入日趋激烈的低端竞争,降低了本土法律教育对最优秀学生的吸引力,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其实不然,本土法律教育并不仅服务于本土律师所,即便是中国的外所里,做事的不大多是中国法学院毕业生么;在德国,律师所即使被英美所合并,合伙人不还都是德国律师。至于“美国式法律文件和业务方法的全球传播”,那也是有限度的,美国那种动辄上百页的合同,到了其他国家,有谁尿那壶? 一句老话“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这里也适用。

至于律师事务所的强势是否反映出法律体系和法律方法本身的强势,我以为这里没有必然的逻辑。

当然,赵晓力的文章说明,如果留学为去外所,最好别去欧洲大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6 1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楼gjqdzzh于2007-07-16 16:25发表的 :
据说英美法不讲方法论也过得很好。我想兰代尔教学法或Socratic Method本身就富含了方法论的因素,他们讲think like a lawyer,在职业教育的背景下,对于相关技能的培训就成了当然之义。

欧陆的背景不太相同,法学可能很大程度上还是作为一门科学(Wissenschaft)来传授和研究的,法学家研究方法论主要目的确保法学作为一门学问的可靠性,确保司法裁判的客观性。

我同意,法学方法实际上不是读方法论课本读出来的,而是训练出来的,只是训练方法德国和美国或许有所不同。但是,我想英美法也面临拉伦茨提出的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7-16 17: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martinu于2007-07-16 17:15发表的 :
...........但是,我想英美法也面临拉伦茨提出的问题。

那是必然的,可能德沃金们也作类似的拷问。大概美国人的实用主义妨碍了他们像德国人那般刨根问底,追问的那样兴致盎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7-18 14: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gjqdzzh于2007-07-16 17:49发表的 :


那是必然的,可能德沃金们也作类似的拷问。大概美国人的实用主义妨碍了他们像德国人那般刨根问底,追问的那样兴致盎然。

我觉得这又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大陆和英美在法哲学上的重点是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不是可以主要归因于“实用主义”,或其他的法学/政治传统,似乎又很难回答。

凯利在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前言中提到“二十世纪到来之后英语世界之法理学所起的重要主导作用”。他认为“这与英美法学流派较之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而言具有更高的开放特质有关。但更深层的原因或许在于普通法世界和大陆法世界各自的哲学和政治传统”。但具体如何,还是得另找文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3 13: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赵文过于偏激了,也是一面之词。经济帝国的法主要在于商法或者国际经济法的范围,美国的经济发达,经验多,自然维美国法马首是瞻,但骨子里的东西,尤其是民刑基础思维模式仍然是固有的。不是说,某些做法上以美国为主,我们整个就美国化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6 13: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法学方法论之法学系指法科学,即法的一般基础,或部门法的共同的基础.但实质上它所讲的不过是司法技术层面的东西。所以,其名不若称之为司法技术论或司法方法论。真正的法理层面上的法学是指法哲学。要想知道什么是法哲学吗,看看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的书吧。我国的法理学多半在哲学层面上谈,部分地涉及到司法技术。

2、这种研读不才已经看过几个了,无非是摘抄原书。所以,有必要先将“研读”这个词学会了再说。第一、读翻译的,不叫研读,顶多叫学习。第二、读了有想法,那个想法才叫“研”,看看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吧。

3、学法律的且想搞研究的,不学好外语还是改行吧,除非你达到沈家本的古文水平。当然,前提是你想做有良心的学术,而且希望你所做的一切能给以后的人留下点什么。

4、我国法学民事法(含民诉)普遍强于其他学科,而刑事法最差(含刑诉)。看看李昌珂翻译的德国刑诉法典就知道了。学刑诉的连本必须参考的法典都译不出来、缺乏鉴别的能力,还弄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6 13: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VGL.http://bbs.procedurallaw.cn/topic.asp?TOPIC_ID=1038
估计是学刑诉的想研读德国刑诉,看着都好笑。
同样再看看搞民诉的境界和眼界
VGL.http://freewu.fyfz.cn/blog/freewu/index.aspx

为什么随便一个台湾硕士可以扎实地使用外文文献(有的本科似乎也有这个水平),为什么我们的博士多半都达不到这个水平?不能说是文献缺乏吧,各国的法典可都进入了公共流域。导师?导师达不到?你还想跟导师比——不想混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6 13: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martinu于2007-07-18 14:09发表的 :


这与英美法学流派较之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而言具有更高的开放特质有关。但更深层的原因或许在于普通法世界和大陆法世界各自的哲学和政治传统”。

愚以为,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英美依次当老大,经济帝国主义带来了法律帝国主义。比如联合国是世界的,但通用语言90%以上是英语。美国定规则,你想吃透,当然就要学原状的。第二、法律传统。大陆法系主要培养学院式的学生,厚重的文献把人压跨了,不如人家直接吃案例方便。读案例、判决是实用的,而非理论的。第三、美国的东西强势是部分的,愚以为多半是商法经济法领域。其他的,由于法律传统的原因,别的国家学了也是东施效颦。你能跟上美国人阅读案例的速度?第四、现在留学去欧洲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一般的学者去英美法系的多,但学到本事的少,何也?传统跟不上。为什么去欧洲的少?呵呵,水平跟不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6 22: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郑成良: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这种科学观的内部也存在着分歧。如证实主义与证伪主义。证实主义是主流的评判,即使用了实证方法得出的结果还不算真正的结论,需结果可被证实。而后期的学者波普尔则创设了证伪主义。即能被证实未必就科学,能够进一步被证伪,才是科学。如算命天宫图,能被证实,但永远不能被证伪,它永远有其解释的方法。那种能解释和允许任何事情发生的辩证法是最可怕的。
  第三种科学观(我国流行),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其结果是科学成为一种泛滥的话语。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但问题在于,这四种研究方法之间不可通约,无共同性。这种科学观,从语义学分析看来,是应该抛弃的。因为它造成了误解和混乱。神学和自然科学都属科学,但神学家之间的争论是关于应当如何的争论,与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之间不能通约;而科学家则通过进行实验而达成共识,他们之间可以通约对话。这种科学观,导致科学成为一个“杂货店”。
  我国存在三个关于科学的误区:误区之一,科学等于正确。科学不等于正确,正确也不等于科学。这是以图腾崇拜来崇拜科学。所有科学不过是对事实的临时性解释,换言之,科学的确追求正确,但并非追求终极的、不可改变的结论。科学精神是怀疑一切。随时准备被证伪。马克思具有科学精神,他不仅怀疑别人,他连自己都怀疑。西方人说,存在三个马克思:一是,青年马克思;二是,中年马克思;三是,老年马克思。三种不同的思想之间存在着的断裂,是不断怀疑自己的结果。其晚年可能怀疑中年的生产力决定一切的论断。生产力要成为决定性因素必须有一个条件,即出现以追求财富为最大欲望的人。所有的社会因素是相互作用的,没有什么是最终极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是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科学的态度是,不在于你说了什么,而在于你为什么这么说。相对来说,以经验材料、观察实验为基础的科学是可靠的,科学是一种假设。
  误区之二,科学等于有用。科学不等于有用,有用不等于科学。有些科学理论的论证和推演,是无用的“垃圾”。但它们展现了用科学的方法逻辑去推演结论。
  误区之三,科学等于善。这是一种浪漫的理解,求真等于求善,科学不一定是善。
  2、法律是理性,还是情感?
  流行的观点认为支撑法律的是理性。但是否在法律中,就只是理性起作用?情感起何种作用?比较而言,自然科学中,情感并非不发生作用。如居里夫人对科学的热爱的情感。但它是从科学的外部起作用,在科学内部是不起作用的。而人文学科,情感起着非常强大的导向作用。情感是基石。
  道德因素,是情感。道德信念,传递着一种情感。理性是以情感为基础,由此产生对命题进行理顺的过程。理性的作用,是将情感的药包上糖衣。人是一种没有推理能力而又偏爱推理的动物。
  何为理性?语义分析的基本命题,是避免定义。重要的是,把握如何使用该术语。如某人有理性,某杯子无理性,这就是关于理性的正确用法。这里须注意,存在哪些因素影响术语的运用。最基本的理性的含义,是从一个前提,合乎逻辑地推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何为情感?情感无须理由的支撑和证成。法学理论,情感作用如何?帕雷托的剩遗物和派生物理论是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的方法论。理性是一个中性词,所以,非理性也非贬义词。非理性即情感,换言之,无须理由来支撑。按照上述学说,人类行为分为逻辑行为(理性行为)与非逻辑行为(非理性行为)。非逻辑行为类型有二:1)与逻辑推理没有任何关系的行为, 换言之,无须由任何逻辑理由支持的行为。如升国旗,热血沸腾。2)用虚假的逻辑理由来支持的行为。如虽然这里面也存在逻辑推理,但行为里面是反逻辑的。这里的“虚假”并非贬义,是指这里的理由是不能支持行为的,如乞雨的行为。
  剩遗物永存,派生物转眼即逝。——现代社会中,形态各异的派生物以另类的面目出现,但回头一看,其内在的理性值得质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7-8-17 11: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hw8210于2007-07-11 18:47发表的 :
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对理论性很强的书就是读不进去,看样子还要修炼啊。

像古卷兄,闯荡过之后又入书斋,青灯相伴,人性和学问都得到升华,神往啊

理论如诗,你这么去想或许能在理论上入门哦。

倘若还是没多大兴趣,推荐读董小英《再登巴比伦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网上读书园地

GMT+8, 2024-11-23 17:21 , Processed in 0.117569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