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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法律实施与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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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8: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78页)所以,只有当法律是公正的时候,严格的执法,才能够实现社会公正。我们也可以推理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正的法律如果无法得到严格执行,那么,社会就必然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我们都知道,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人民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制度。因此,这个国家里的立法机关具有广泛的群众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制定出较为完美的系统的法律。可以说,在这样制度中的立法,具有前所未有的科学性,从而确立了法律的公正性。具体地说,在立法宗旨上,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立法的基本原则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些基本原则是完全符合中国实际的原则。在立法的程序上,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立法的内容上,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因此,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为了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是人民大众的法律。通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全面反映人民意志的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社会公正性。
    我们也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被执行的法律,就彻底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是死亡了的法律。因此,在法治的基本原则中,严格执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制定出来的法律,却不被执行,对社会的危害,对人民利益的危害,将是十分严重的。既然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反映和维护,那么,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对于社会公正的侵犯,对于人民根本利益的损害。这里所讲的违反法律,不仅包括了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的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这是一种尤为严重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国家公务员的执法行为,首先具有示范的作用。只有当这些社会管理者服务者带头执行法律,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尊重法律的风气。其次是严格执行法律,才能够将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公正的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到客观现实之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能否被不折不扣地执行,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能否被切实维护。任何一个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公正秩序的恢复和维护。而每一次规避法律的行为,或者有法不依的行径,则都是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正的现象。就司法人员而言,一个案件得到了依法处理,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行为,从而就是对于社会公正的有力维护。而错误地处理案件,无论是故意抑或是过失,都是违背法律的现象,是一种失去了公平正义的司法行为,从而就是对于社会公正的戕害。而司法对于社会公正的损害,是具有双重性的。就司法形式上来说,是对于社会的最后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的腐蚀。更为严重的是,法律的公正内容得不到落实,社会的非正义现象得不到修复和遏止。我们要牢记: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一起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此罪与彼罪和罪与非罪,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是公正的。然而,法律的公正要成为社会现实的公正,就必须严格执法。否则,法律的公正就会成为海市蜃楼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以一颗赤胆忠心,“效忠”于人民的法律。马克思说得好:“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6页)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只有当公正的法律得到了严格遵守时,社会才是公正的。否则,只会是公正一次又一次地被亵渎,直至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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