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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劳动合同法解读: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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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08: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 刘铮姜 雪丽)为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莸目凸劬?们榭龇⑸?卮蟊浠??率估投?贤?薹?男械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1日21:5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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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08: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方面的话题我一直是很感兴趣,可是自己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自己刚刚辞职,换句话说就是我不是被经理直接给炒的,可是,我的感觉并不舒服。因为每每和经理的眼光对视的时候,我总发觉经理的眼光不友善,总给我一种怀疑我工作态度的感觉,是不是他没看到我的时候我没有好好工作啊?就是这种感觉。时间长了,我自己也无法忍受了。。。我是一个很自律的人,他在与不在我都是很认真的工作的,可是……于是,我26号提出了我的辞职申请,经理看了一眼也马上就同意了。。。而当初我们签定的合同,好比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作用。。。

合同中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中没有提到解职时会给员工一段时间,让员工去找工作,也就是说经理想辞谁就辞谁。而员工却要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这是不是属于不平等的合同啊?遇到这样的事儿该怎么办?

顺便向大家问一个问题。关于加班的。我和单位签定的合同中是这样规定的: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走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2.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合同中关于加班就这两条,当时签合同时,所有员工开会,经理说“周一到周五,晚间加班,每累计6个小时按一个工作日计算工资,一天加班走过4小时的直接算一个工作日,同六同日等节假日按1.5倍工资计算”。。。这些内容首先没有写到合同中,其次我感觉这么计算是不是也不对啊?或是我又不知道劳动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向大家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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