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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园地】] 读书有疑 - 崔之元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生成学和经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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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01: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对法人制度兴起现象的兴趣,而碰到了崔之元的这篇文章“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生成学和经济民主”。崔文似乎野心很大,有限责任制度的问题在该文中只不过是一个例证,但这里不涉及对崔文的总体批评,而是对其论据中的对Hansmann和Kraakman的文章的引用和解释产生疑问,以求教于同道:

1、Hansmann 和Kraakman不是要求彻底废除有限责任制度,而仅仅是要求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崔之元先生在文中虽提及这一点,但对这一点没有做足够的区分。崔之元在上下文不断的提及“汉斯曼和克拉克曼的废除有限责任的建议”,并以此作为论靶。但事实上,汉斯曼和克拉克曼并不是主张一般地废除有限责任,而仅仅是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但不包括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白这一点,我觉得崔先生的反驳很大程度上是和风车作战。

事实上,Hansmann 和Kraakman的这项主张是根据coase定理而产生的。如崔之元先生所归纳的,依据coase定理,“在一个完全的、交易费用为零的市场中,责任不管是有限的或是无限的,都是没有关系的”。对于合同债权人,如果他们可以通过合同谈判来减少有限责任带来的道德风险,则无须法律特别通过否定有限责任来对它们加以救济(即法律的事先权利配置是无关紧要的)。但对于侵权责任债权人,上述通过实现合同谈判的救济手段不存在,coase定理的假设条件无法满足,故此需要法律对权利配置进行干涉,即引入股东的无限责任。Hansmann 和Kraakman并没有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合同债务也承担无限责任。

2、崔之元先生把“穷人也必须有参与冒险的权利”作为有限责任的历史起源和政治哲学依据,缺乏足够的历史证据,逻辑也不严密。仅凭1850年穆勒在英国国会的做证,怎么可以证明1844年引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部分出于这种考虑呢,更怎么能证明这种考虑是1844引入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原因呢?没有有限责任制度,并不妨碍穷人受让无限合股公司的股份,更不会因此而减少投资机会,相反,因此甚至可以说穷人反而比富人有更好的投资冒险机会,俗语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不就是这个道理吗。有限责任制度可以实现鸡蛋放在几个篮子里,这个风险分摊功能主要是为富人服务的,而不是为穷人。


顺便借此帖问一下有没有对研读公司法经济学分析感兴趣的同道?可pm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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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22: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有兴趣研究公司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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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5 0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千万别这么说。指点实在不敢。我这么一问,希望能有同好一起认真读几篇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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