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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国际互联网条约9日正式在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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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6 22: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互联网条约9日正式在中国生效,链接
http://tech.qq.com/a/20070608/00 ... .1595_SvrPush_Url.0
从明日起,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昨天,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由全国人大常委在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的决定6月9日起正式生效。
国家版权局前局长龙新民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

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据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不知道这个条约对数图事业的发展和本论坛的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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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12: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本不符合本版版规
但鉴于是从检索区移动过来的。。。
且有一定讨论价值
就不做进一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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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7 14: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且有一定讨论价值
谢谢你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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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16: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标题,一个意外:怎么突然出来了个国际互联网条约了,还立即就在中国生效了?原来不是,不过是两部十多年前制定的知识产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国际互联网条约”)”。不知道这个括号内的“即"是谁“即”出来的。

看文章第一句,又一个意外:“从明日起,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我嘀咕着:这两个国际公约难道明确在中国直接生效?中国难道为加入这两个公约没有做任何立法准备?

一看这两个公约的中文文本(wipo官网上有http://www.wipo.int/treaties/zh/ip/wct/wct.htm#P125_2533http://www.wipo.int/treaties/zh/ip/wppt/wppt.htm),都是针对“缔约国”讲的,不像是可直接使用的文本的样子。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在中国国内的直接适用问题是一个棘手的大问题,记者怎么这么肯定?此外,不早不晚“明天起”才承担侵权责任的另一个前提是,中国此前没有根据上述两公约的规定修改国内法,故此侵权者可以笑到2007年6月9日为止。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一年前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已经生效了,那个条例正是为了吸收两个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可见这个记者十分混帐,一点homework都不做。整个新闻,估计就这第一句话是自己的,还给写错了,在网上到处流传,贻害无穷。

针对“不知道这个条约对数图事业的发展和本论坛的发展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个问题,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我们需要看的是之前已经颁布的中国国内法规。

当然,这不是对中国的数图产业合法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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