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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以升--股票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需履行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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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0 00: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6月08日

股票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需履行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资本利得税这一工具尚未进入决策层视野

徐以升

  是否征收股市“资本利得税”,因“程序”问题的讨论再度在市场掀起波澜。“资本利得税的征收需要履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的观点昨日在市场上广泛传播。事实上,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就“股票转让所得”征个人所得税而言,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即可,并不需要履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截至目前,资本利得税这一工具尚未进入决策层视野。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昨日在一家证券类报纸头版发表署名文章,称“从立法程序上看,作为一个新税种,资本利得税的出台绝不同于印花税的调整,它要像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一样,履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有较高的透明度,吸收民意和民智,不是个别部门能够决定的事情”。该报昨日头版头条援引权威人士的观点称:“认为资本利得税会像印花税税率调整一样可以随时出台,是不懂法律的表现,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这一说法是不确切的。资本利得作为一种所得,仍然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畴,是公司、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组成部分。就股票市场而言,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已经在相关法规中有出现。”一位财税研究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修订后的该法第二条,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包括“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后,国务院颁布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财税研究室主任童伟对本报表示,根据这一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履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只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领域的扩大,但这不能说是一个新的税种。”童伟说。
  在程序上,童伟和上述财税研究人士均表示,正如《条例》第九条所言,即财政部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可以参照的是利息税的征收。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当年11月起开始征收利息税。该办法第一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利息税的情况,是在所得税法里的一个税种,1999年前的一段时间只是没有开征。”童伟表示,目前个人领域的“股票转让所得”也是这样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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