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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零售商的政策将很容易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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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10: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国家五大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根据当前
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交易现象,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出了
强制约束。《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
,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
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
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
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同时,《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
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
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
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
商促销服务费用。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
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不得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不过政策归政策,就
当前一些零售商的垄断地位来看,供给大于需求的商品占比高企,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与零
售商几乎没有可比性,这些现实情况可能使得这些限制零售商的政策很容易流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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