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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 评价“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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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因意外死亡而造成的赔偿会因为城乡户口,收入等的不同而造成很大的悬殊.反对者认为赔偿的不同有悖与《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同命不同价”尊重了人的“人生价值”,大家认为应该建立怎样的赔偿制度才能既体现法律的公平又能尊重人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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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10: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命不同价造成的根源在于城乡差别太大,而我们又恰恰选择了这个差别悬殊太大的标准造成。就侵权法赔偿的主要功能而言,死亡赔偿金是对可得收益的丧失填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说,谁的收入高,谁的死亡补偿金就高这也是公平的;但从社会学上说却是不公正的标准,在当今现实情况,我是指收入差别4倍多情况下,农民可以算是弱视群体了。既然是弱势群体,那就应该给与更多社会关爱,方可显出这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如果说我们以其他不同职业收入为基准,其收入悬殊不大,没有形成弱势群体的歧视,那社会就会认为是公平的,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我们以社会平均收入为基准,允许超过平均收入的人举证证明,并从高而定。则对绝大多数而言我们亦会觉得公平。因为这样的选择其兼顾了经济学或社会学的公平正义标准,大家才会觉得是妥当的。而我们恰恰选择了这个经济上差别过大的标准,难道穷就是农民朋友永远挥之不的魔咒,“因为我是农民”成为压在五指山上的六字真言,这样的选择标准,不管是疏忽还是有意为之,都给人以“歧视”的口实。法律的一个主要价值是公平正义,适用法律本来就要追求公平正义的妥当性。我们对法律的解释,如是一个大家从感性认识上都觉得不妥当的的观念,就不值得我们去维护,并且应该屏弃和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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