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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应该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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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5 09: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杭州市政府日前下发的一个文件——《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制度》,从2007年开始,该市将在全市范围选择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每年由市里统一组织,选调优秀的各科医务专家,分批为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现代金报》5月23日)  

  “民营企业家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健康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关系到杭州市的经济发展”——为此,杭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据调查显示,该市91.7%的企业经营者患有各种疾病,人均患病达3.2种。  

  无疑,这是一条容易让人引起一系列丰富联想的新闻——2005年11月,同样在浙江,该省人事部门在清华大学为30位浙江民营企业老总举办专门培训,学费由浙江省政府出资;2006年,福建漳州市出台政策规定,该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中考均可享受加 20分的照顾”;而同年10月,重庆市公安机关出台了专门措施,为当地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  

  民营企业家也是国家公民,也有健康、教育、安全等服务需要,因此政府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有问题的是:如果这样的服务供给,只是针对民营企业家的“特供”,而无法保证其平等、普惠的服务品格,那它还是合理,并能称之为“公共服务”吗?当然不能。因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行政原理告诉我们,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服务的普遍无差别性,乃是公共服务所以为“公共”的制度底线,这正像罗尔斯在其社会正义两原则中所归纳的:平等原则——每一个人都应享受均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差别原则——不平等只有在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条件下人来说有利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显然,在诸如健康、教育这类基本公民权利上,民营企业家并不比其他公民(比如他们手下的农民工)应该“更平等”,更非“处于最不利条件下的人”,因此,完全没有理由享受政府特殊的服务、福利供给,否则,便难免悖谬社会正义之嫌。而正义之于社会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正如温家宝总理不久前指出的:“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价值”。既如此,在这里,我们完全有理由这样说,公平正义同样也是政府公共服务必须恪守的首要价值。  

  其实,如果认真依据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原则,时下民营企业家急需政府提供的服务,事实上并不少,只不过,这种服务需求,并不体现在上述如健康、教育等个人权利上,而更主要体现在一个平等开放、能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上。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虽然取得长足发展,日益成长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石,而为了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家也出台了不少措施(如“非公经济36条”)。但同样毋庸讳言的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并没有得到根本彻底的改善,这突出表现在:民营与国资企业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或者说政府对于两者并没有完全平等对待。  

  比如,一方面,虽然政府表示要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在特殊利益集团的掣肘以及偏颇的资产成见支配下,却又过于强调国有资本在某些行业的垄断性“控制力”,在依据WTO协议已对外全面开放的形势下,仍迟迟不能给予民营企业真正平等的市场准入资格。这正像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最近抱怨的:“赚钱的、利润大的事要保证给国有资本,不赚钱或者利润少的、没人做的公共服务就让民营企业来做。”

http://info.jrj.com.cn/news/2007-05-24/000002265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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