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和贸易的争论都来源于一个简单的事实,即各国拥有不同的环境政策。各国根据自己本国的具体条件制定不同的环境政策,而不同的环境政策会导致贸易争端的产生。拥有严格的法律并严格执行的“高水平”国家(通常为发达国家),与拥有同样严格的法律但并不严格执行以及拥有的法律不严格或者根本就没有环境法律的“低水平”国家(通常为发展中国家)就极易发生争端。
关于上述观点,环保主义者和自由贸易主义者都表示认同,两者的分歧在于竞争压力是否会使环境标准退化,是否应当跨国家采纳相同的环境标准。在环保主义者看来,由于竞争压力,发达国家和不严格执行法律的国家进行自由贸易,会在两者之间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导致发达国家降低环境标准,或放松对现存标准的执行,或放弃采取更好的环境标准,这就是所谓的“底线竞赛论”(race to the bottom)。因此,环保主义者赞成采用环境贸易措施来削弱“低水平”国家的竞争优势,以避免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向底线竞赛”。
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不是引起环境问题的根源,贸易只是影响环境的诸多因素中的一种因素,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种不同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自由贸易主义者还认为,不同国家的不同环境标准实际上是提高了社会福利,而远远不是所谓的“向底线竞争”的情况,且不同国家由于其环境条件和吸收同化能力不同而选择不同的环境标准是合理的。
PPM (production and process method)是指产品的生产方法或工艺方法。各成员方在PPM问题上的分歧与争议源于GATT1994第3条关于“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非歧视原则是WTO规则的主要原则之一,它不允许“同类产品”间的歧视。一些 WTO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方主张,产自不同成员的两种产品,虽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相同,但由于生产或加工方法不同(尤其是否采取了与保护环境相关的措施),则不能被认定为“同类产品”,因此,进口方可以不受非歧视原则的约束,对这些进口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从“金枪鱼”案到“海虾海龟”案,我们可以分析出WTO争端解决机构与GATT专家组的分歧在于前者对PPM的宽容态度显示了其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在 1991年“金枪鱼”案件中,GATT专家组报告称,美国所采取的禁止措施与GATT的非歧视原则不相符,认为墨西哥的金枪鱼应享有不少于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两国捕捞金枪鱼的不同方法作为禁止进口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1998年“海虾海龟”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PPM标准的态度发生了转变。美国《濒危物种法》的609条款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对于凡未能在捕虾同时防活海龟者,禁止该国的海虾向美国进口。这是一条含有PPM标准的条款。在“海虾海龟”争端中,上诉机构承认美国的609条款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该条款规定禁止进口某些虾和虾制品是基于不同的捕虾方法,而不同的捕虾方法则具有不同的环境保护效果。这就表明了WTO在使用PPM标准上的新立场,即它并不绝对禁止为保护环境而使用基于PPM标准的贸易限制手段。这是WTO首次对与环境有关的生产工艺与方法规则的认可,虽然这一认可是相当微弱,并且暗含而不是明确地申明这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