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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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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2 12: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05月22日 09:39


杨涛

   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诸如此类的潜规则在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各个社会领域普遍存在,人们对它们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但正是这些潜规则,瓦解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公权威信,积微成著,形成了舞弊、腐败和不法交易。

  尽管“潜规则”是看不见的、约定成俗的,但却又是被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不得不“遵循”的一种规则。叶笃初教授说,潜规则在旧社会就是“官场陋习”,它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几乎绝迹。而在新的条件下,潜规则又滋长蔓延,对群众利益的损害严重。(《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潜规则——对腐败及社会不端行为的群体性默认和沿袭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邬焕庆万一)“2006年11月,演员张钰向媒体表示,“用性换戏份”是娱乐圈的“潜规则”,只是大家没说出来,并表示自己宁愿离开娱乐圈也要“揭露黑幕”。

  消息一出,社会上沸沸扬扬,抛开事件本身的是非不论,“潜规则”一词却因其陡然间成为当年的热点词汇,并在如今资讯发达的时代波及到上学的孩子都充闻于耳。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数的蕴含着腐败、堕落以及种种社会不端行为的“潜规则”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学校不准乱收费,但是迫于无奈的“自愿捐助”不在此列;

  ——医生不准收红包,但是患者家属不送红包是不能安心把亲人送进手术室的;

  ——警察办案、法官判案是不能收钱的,但当事人去报案、去诉讼,尤其是经济类案件,不托人、不打点警察、法官心里是不会塌实的;

  ——工程说是公开公正招标的,但真想拿下项目的,谁敢真的坐在家里等结果而不去各显神通,影响或者干脆“攻下”招标负责人?

  ——按照劳动法,打工是要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哪个农民工敢抖搂着法律规定要求签合同?

  全国政协委员温克刚认为,无处不在的“潜规则”对社会最大的伤害是造成社会上对腐败及种种社会不端行为的群体性默认和沿袭,“说‘潜规则’是腐败的温床一定不为过!如果人们都按‘潜规则’去办事、做人,一切摆在明面上的规章、制度、秩序就成了摆设,这对建设和谐社会贻害无穷。”

  温克刚指出,“潜规则”的存在多少和人们对其的态度反映出一个社会的基本状态,“我们一定要把规规矩矩办事、堂堂正正做人这个基本道理从头讲起、落实并成为一个民族的基本气质,这应该是和谐社会的起点和基础。”

  要有挑战“潜规则”的勇气

  2007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代主席王正伟在谈学习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时说:要有挑战“潜规则”的勇气。

  当前,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披着制度的合法外衣来操作的。一些部门一些人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怎么体现监督?怎么体现公平?怎么可能不产生不正之风?!对行业不正之风,既要敢管,还要善管,要有挑战行业“潜规则”的勇气。实践证明,“潜规则”是没有什么了不起的。

  今后,政府各部门“一把手”不要直接管钱、管物,不直接参与基建项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这是纠正不正之风和开展廉政建设的一项好举措。纠正不正之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人心向背和政府形象,要从执政高度重视,要从领导干部做起,要从具体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在机制上求突破,从源头上筑防线。

当前,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披着制度的合法外衣来操作的。纠风难,就难在这里。个别部门和行业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通过文件、规章固定下来,强制执行。从教育乱收费到损害农民利益,从医药购销和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到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从违规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到节庆活动过多过滥,一些部门一些人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体现监督?怎么体现公平?怎么可能不产生不正之风?!

  要有挑战行业“潜规则”的勇气,对行业不正之风,既要敢管,还要善管。所谓善管,就是既要纠了风,又要防止新的不正之风产生。比如医药招投标,过去也有自己的一套规则、一些名堂,宁夏用“药招三统一”的新办法堵住了其中的黑洞,打破了滋生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潜规则”,这是治本的举措,这样一种长效机制,应该对其他行业纠正不正之风有所借鉴。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还应该依靠媒体监督,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坚决曝光,要让我们的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从案例中接受教育。政府专门部门要研究宏观政策问题,对我们的各项措施进行盘点,该清理的要清理,真正把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起来,从源头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句老话叫做“磨刀不误砍柴工”,该磨刀还是要磨刀。实践证明,“潜规则”是没有什么了不起的!(人民日报记者 周志忠)

  挑战官场\"潜规则\"不能仅靠匹夫之勇

  王正伟这番话可谓掷地有声。每一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挑战“潜规则”的勇气,从道德上作出表率。但是,“潜规则”无法在没有基本制度的条件下受到挑战,并且,没有基本制度保障,也不能指望挑战潜规则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

  所谓“潜规则”,按照吴思先生所说,是指在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未向外界公布的规则与程序。之所以称其为“规则”,是因为其发挥的作用,几乎与国家颁布的规程有着同等的效力和功能,甚至有时是既得利益者的首选规则。“潜规则”并非“没有什么了不起”,在现实生活中恰恰是“非常了不起”,因为它涉及到一个群体的利益,而且这一群体往往是有权有势者,与“潜规则”作对意味着与一个有权势的群体为敌。

  不妨看几个壮士的结局:2004年,河南省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在侦查一起涉黑案件时,不听上面的停止侦查招呼,遭到黑社会的保护伞的报复,被迫背井离乡;2005年,安徽省阜阳市物价局原局长张洪钧在任期间因调查并制止教育乱收费遭到阻挠,于2005年4月初向市领导提出辞职。如此看来,在“潜规则”面前,那怕你贵为局长,也只能望洋兴叹。

  挑战“潜规则”无法依靠匹夫之勇,不能仅仅通过道德的召唤制造出几个典型,更不能让那些挑战者被撞得头破血流后,加剧公众的绝望,而是要通过不断地创建保障挑战者的制度,让更多人能依托这种制度能鼓起勇气挑战“潜规则”,这种制度能保证挑战者有可能战胜“潜规则”并且自身不受其害。

  “潜规则”之所以能成为“规则”,在于其“潜”,也就是躲藏在公众之下,不能为公众所知;挑战者之所以遭受报复迫害,也在于公众不知无法保护挑战者。因此,保障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当今世界,无论是“水门事件”还是“虐俘事件”都有媒体的身影;在当今中国,举凡官场、教育、医药、体育界的种种“潜规则”的曝露,媒体功不可没。然而,今天之所以许多“潜规则”揭露困难重重,就在于一些地方往往如郴州市委原宣传部长樊甲生一样,组织了“新闻灭火队”,干扰、打压媒体。

  可见,只要有了好的制度保障,有了能与“潜规则”决战的媒体平台,自然会有更多的匹夫上台应战。(信息时报 杨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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